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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登记事务相关材料规范
发布时间:2014-03-17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0
【1】企业名称变更审批报送提交材料规范
1、《企业名称变更核准意见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注:
1、企业向其登记管理机关申请企业名称变更登记,申请名称超出其企业登记管理机关的登记权限的,由企业的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具有名称审批权限的登记机关审批时,适用本规范。
2、企业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在受理企业名称变更申请(填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后,填写《企业名称变更核准意见书》,报送具有名称审批权限的登记机关审批。
【2】 企业申请迁入调档提交材料规范
l、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申请迁入调档的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迁入地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相关材料。
4、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注:
1、企业向拟迁入登记机关申请从原登记机关调取登记档案适用本规范。
2、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申请迁入调档的申请书可自拟。
3、企业迁入调档同时涉及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以同时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3】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为内资企业提交材料规范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为内资企业的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外商投资企业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
4、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5、按照内资企业登记的规定提交相应的文件。
注:
1、外商投资企业经批准变更为内资企业适用本规范。
2、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为内资企业的申请书可自拟。
说明:
1、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备案等,可登录“中国企业登记网”(http://qyj.saic.gov.cn)下载相关表格。
2、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3、提交材料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4、提交材料涉及签署的,未注明签署人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