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专题专栏 > 五公开专栏 > 企业服务

公众聚集场所使用或者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事项

发布时间:2009-09-17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0

 

1、申办单位或个人向仁和区政务中心消防业务窗口提出书面申报。并提供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灭火疏散预案、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该场所平面简图、该场所建筑物的“建筑工程消防审核意见书”、该场所建筑物的“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2、上述材料齐备,仁和区公安消防大队正式受理并填发《受理回执书》。

3、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公安消防机构到现场检查,经检查合格后3个工作日内下发《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同意其开业、使用。

4、经检查不合格的责令其停止开业、使用,整改完毕具备消防安全条件后,填写《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并提出恢复开业、使用申请,10日内前往检查,经检查合格,下发《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