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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来经营户税收管理友情提示

发布时间:2014-04-25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0

 

各位外来经营纳税人:

鉴于部分外县(市)纳税人到我区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对相关税收政策不熟悉,我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等现行相关税收政策进行了整理,现将相关注意事项友情提示如下:

一、您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向所属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

二、《外管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天。《外管证》签发之日起30日内未到我局办税服务厅办理报验登记的,此证作废,您应当向所属地主管税务机关重新申请开具。

三、您应当在《外管证》注明地开始生产经营前到我局办税服务厅报验登记,并提交下列证件、资料:(一)税务登记证副本;(二)《外管证》。若您在我区销售货物的,除提交以上证件、资料外,还应如实填写《外出经营货物报验单》,申报查验货物。

四、若您在我区实际经营或提供劳务之日起,在连续的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30日内,到我局办税服务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我局将为您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根据《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事项的公告》(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4号)规定,若您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认定条件的,可以向我局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

五、若您在《外管证》注明的有效期内因经营活动需向付款需开具发票,应当依法开具发票。

六、若您需使用我局的发票,可到我局办税服务厅申请限量领购发票或代开普通发票。

(一)若您申请领购发票,则应依法向我局提供保证人或者根据所领购发票的票面限额以及数量交纳不超过1万元的保证金,并限期缴销发票。按期缴销发票的,我局解除保证人的担保义务或者退还保证金;未按期缴销发票的,由保证人或者以保证金承担法律责任。

(二)若您确因业务量小、开票频度低,可以到我局办税服务厅申请代开普通发票并同时缴纳税款(符合不征税条件的不需纳税),需提供以下资料:1、《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2、经办人合法身份证明;3、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对所购物品品名(或劳务服务项目)、单价、金额等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4、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七、若您使用我局的发票,则应缴纳税费情况如下:

(一)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依法计征。

(二)消费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依法计征。

(三)文化事业建设费: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综〔2013〕88号)的规定依法计征。

(四)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1、交通运输企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企业所得税预征率的通知》(国税函〔2008〕819号)规定按开票金额的2.5%就地预缴;2、建筑企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规定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就地预缴;3、其他企业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对应的行业、营业收入和应税所得率就地预缴。我局征税后会向您出具完税凭证。

八、当您的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应当到我局办税服务厅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并结清税款、缴销发票。

九、您应当在《外管证》有效期届满后10日内,持《外管证》回您的所属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外管证》缴销手续。

十、若您有涉税问题需咨询,请致电我局相关业务部门:征收管理科0812-2900257、纳税服务科(办税服务厅)2905477、政策法规科13320718951。我局地址:仁和区联通街69号。

 

仁和区国家税务局

2014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