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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小额担保贷款申报

来源:区人社局     发布时间:2017-09-06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0

 

  一、法定依据

 《攀枝花市城乡劳动者小额担保贷款实施细则》(攀劳社发〔2009114号)和《关于调整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支持创业就业的通知》(攀银发【201719号)

  二、小额担保贷款对象和条件

 (一)小额担保贷款对象

  指在国家规定法定工作年龄内,身体健康,诚实守信,在我市办理了工商部门或其它各级政府部门颁发的可以从事经营的证照,并经营正常的城乡劳动者。户籍不在攀的创业者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时须提供1年以上的社保缴费凭证或完税证明。

 (二)小额担保贷款的条件

1、申请人在申请担保贷款前必须有经营项目,且经营正常,个人自有资金投入不得低于2万元。必须具备一定的资金运作能力,经过市就业培训机构再就业培训、创业培训或创业辅导,或其自身具有与其经营项目相适应的创业技能;

2、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对象要有固定的经营场地和一定的自有资本金投入,并且办理了个体工商营业执照等能证明合法经营的证照;

3、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对象从事的经营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投资少、风险小、见效快、收益好,具有还贷能力;

4、提供的反担保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5、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城乡劳动者应无不良记录,信用良好。

  三、贷款额度和期限及贴息

 (一)贷款贷度: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最高度为1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最高可申请30万元的贷款。

(二)贷款期限 对个人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经贷款经办金融机构认可,可展期1次,展期期限不超过1年。

(三)贷款贴息 对个人创业贷款的财政贴息按照《关于贯彻落实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川财金【2016124号执行。可享受2年财政贴息.

四、申报资料

1、小额贷款担保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已婚的需提供配偶的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婚姻状况证明。

4、个体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复印件。

5、经营场所地证明。

6、出具《无商贷记录承诺书》,承诺借款人及其配偶自提交申请之日起向前追溯5年内,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首套住房贷款、见购车贷款以外,无商业银行其他贷款记录,并授权经办金融机构查询相关征信记录。

7、需提供的反担保措施为第三人工资担保,所需材料:

 、第三人需为本市公务员或事业单位正式职工、且必须为在职。

 、第三人所在单位出具“工资收入证明”(加盖单位行政和财务章、注明是否为单位正式职工,单位联系电话)。

 ③、第三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④、第三人的婚姻状况证明。

 8、经办银行和市担保公司所需的其他资料。

 五、办理程序

 (一)向市级经办机构申请的:由户口所在乡(镇)劳动保障所或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受理核实后,直接向市促进就业小额贷款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市促进就业担保公司)申报;市促进就业担保公司审核后,符合贷款担保条件的,向经办银行推荐,并会同经办银行进行贷前调查;符合贷款条件的,市促进就业担保公司承诺担保,经办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二)向各县(区)经办机构申请的:由户口所在乡(镇)劳动保障所或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受理核实后,向县(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县(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合格的,向经办银行推荐,并交由县(区)小额贷款担保公司会同经办银行进行贷前调查;符合贷款条件的,县(区)小额贷款担保公司承诺担保,经办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三)符合条件的贷款人可以直接向合作银行进行申请。所需资料按银行的要求提供。

  1. 工作时限

     向市级申报资料20个工作日

  2. 收费方式

     不收费

    八、联系方式

    (中心窗口)联系电话:(08122904311

    (政务中心)投诉受理电话:(081229002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