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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证书补发

来源:区教体局     发布时间:2017-09-26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0

一、法定依据

   《关于进一步规范教师资格证书补发、换发工作的通知》(川教〔2010〕02号)

二、申报条件

    教师资格证书因遗失或损坏需进行补发或换发。

三、申报材料

1、《教师资格证书补发、换发申请表》原件一份;

2、《教师资格申请表》复印件一份;

3、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一份;

4、补发教师资格证书者,还应提供在当地公开发行报纸上刊登满一月的遗失申明原件。

四、办理程序

    补发或换发教师资格证书的信息需在“网络版全国教师资格认定管理信息系统”中备案,并作为各级认定机构申领补发、换发教师资格证书数量的依据。

五、工作时限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六、收费方式:不收费

七、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812)3895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