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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义务教育阶段)运行使用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4-02-18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0
《四川省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义务教育阶段)
运行使用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教育局:
为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提高教育管理信息化水平,管好用好四川省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现将《四川省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义务教育阶段)运行使用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本《办法》适用我省范围内所有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电子学籍管理。普通高中阶段学生学籍管理遵照《四川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二、四川省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是一个不断发展的系统,将逐步完善和整合各类相关功能。因此,《办法》中已经提出的部分功能(如学龄人口统计和学生评价)将在下一步实现;《办法》也将适时修订来适应系统不断完善和整合的功能。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在实际工作中不断总结经验,提出切合实际、操作性强的功能需求。已有自建系统的地区,要根据各自实际及时进行调整完善,尽力做到与全省系统的对接,实现互联互通,并重点加强日常业务工作管理等功能。
三、在全省实施中小学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是一项长期、复杂、具体的重要工作。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建立保障学籍管理系统运行维护的长效机制,努力提高保障水平。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建立严格的学生学籍管理制度,包括学生学籍审核制度、学生学籍数据上报制度、学生学籍管理数据保密制度,采取切实措施,确保学籍信息的及时、完整、准确、安全。
联系人及方式:
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罗涛 028-86110549
省电教馆:屈亮 13088016224
技术咨询电话:13541100997
四川省教育厅
2013年7月19日
四川省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义务教育阶段)
运行使用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电子学籍管理,确保四川省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顺利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教育部关于做好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工作的通知》(教基一函〔2012〕12号)、《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学籍管理系统建设工作的通知》(川教函〔2013〕311号)等有关法律和政策文件,特制定《四川省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义务教育阶段)运行使用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我省辖区内所有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信息均应纳入四川省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学籍管理系统),实施电子化管理。
第三条 学籍管理系统采用“一级建设,四级应用”,“一级建设”指建立省级数据业务中心进行物理部署,“四级应用”指省、市(州)、县(市、区)、学校四级应用。实行“学校登录,以县为主,分层汇总,全省统一”的原则进行管理。
学籍管理系统中的数据信息由省、市(州)、县(市、区)三级教育行政部门与学校共同管理。学校负责学生信息的采集、初审、录入、更新和本校基本信息登录及维护;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所辖学校、学生信息的审核和本单位信息维护;市(州)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所有学校、学生信息的最终确认和本单位信息登录及维护。
本系统实行定期锁定及开放。所有在学籍管理系统中新增或修改信息只能在每年3月1日至3月31日和6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进行。
已在学籍管理系统中生成的信息,因错误确需修改而在系统中无法进行修改的特殊情况,由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在系统开放期内以正式文件向省教育厅提出修改申请,省教育厅统一处理。
第四条 学生学籍必须在学籍管理系统中进行注册方可获得。学生的学籍号包括学籍主号和学籍辅号(编码规则附后)。学籍主号为学生身份证号;港澳台学生的学籍主号采用该学生的回乡证号;华侨及外籍学生的学籍主号采用该学生的护照号。学籍辅号在学生注册学籍成功后由学籍管理系统自动生成。学生的学籍号全省唯一,终身使用。
第五条 学生学籍不得同时在两所学校注册。学生入学注册学籍时,学校应确认学生未在其他学校注册过学籍。学校以虚假信息注册的学生学籍一律无效。
第六条 省教育厅统筹组织全省中小学生电子学籍管理,指导、监督、检查各地和学校的电子学籍管理工作。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牵头负责,其他处室和有关单位按相关要求各负其责。
各市(州)、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制定适应本地学生学籍电子化管理实际需要的管理办法,落实管理人员、职责,落实操作流程,并对辖区内中小学学籍电子化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督导。
学校应制定相应的岗位责任制度,做到任务到岗、责任到人,确保学生信息的真实、有效。学校主要负责人是本校数据的第一责任人。班主任和其他相关教师是学生信息录入、审核的直接责任人。学校应安排专人负责电子学籍管理工作,学籍管理员是本校电子学籍数据管理的直接责任人。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一旦发现违反学籍管理操作的情况,应及时予以纠正并追究相应人员责任。
第二章 用户和管理权限
第七条 学籍管理系统用户分为教育行政部门用户和学校用户,采取分级分配管理权限的方式进行管理。教育行政部门用户分为系统管理用户、学籍管理用户和普通用户;学校用户分为系统管理用户、学籍管理用户、教师用户和普通用户。
第八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指定专门部门、专门人员管理系统管理用户账号和学籍管理用户账号。
系统管理用户经本单位相关领导批准授权后根据不同的需求设置用户和分配用户权限并维护本单位的基本信息。每个单位设一名系统管理用户。各级系统管理用户一般应设在系统技术支持部门。
学籍管理用户经本单位相关领导批准授权后负责本单位的电子学籍管理工作。
普通用户原则上只有查询信息的权限。
教师用户一般用作教师对学生的考核评价信息的录入和更新。
第九条 部分暂无条件实行学籍电子化管理的农村学校,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实际统筹安排,可由中心学校统一实施管理。
第三章 学校信息
第十条 在学籍管理系统中的学校是指小学到高中含义务教育阶段教学任务的、有学校标识码的学校。学校标识码由教育部下发,与教育事业统计中的学校机构标识码对应。一所学校一个标识码。
新建学校尚未取得学校标识码的,在学校信息录入系统并上报教育部审核后,获取由教育部下发学校标识码。学校仅改变名称的,沿用原学校标识码。学校合并时,在不改变学校类别的前提下,新设学校可使用合并前的一个学校标识码。当学校撤销或改变学校类别时,须重新编码,其原学校标识码作废,系统将对学校做删除标记,学校信息保存在系统中。已作废的学校标识码不得再赋予其他的学校(机构)使用,以保持学校标识码的唯一性。已取消的学校恢复使用的,启用原学校标识码。
第十一条 学校基本信息发生变更时,由学校提交申请,经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市(州)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完成在学籍管理系统中的修改。学籍管理系统在每年6月1日至7月31日期间开放该项功能。
第十二条 需要增设、撤并学校,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完成在学籍管理系统中的修改。学籍管理系统在每年6月1日至7月31日期间开放该项功能。
第四章 学籍注册
第十三条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会同乡镇或街道等相关单位,建立户籍在本辖区的所有当年需要接受义务教育(分为小学和初中两个阶段)的学龄儿童、少年花名册,录入到学校学籍管理系统。该项工作应于每年7月30日前完成。
第十四条 学校在每年的9月20日之前完成新生信息采集、确认,录入学籍管理系统,并通过学籍信息管理系统的新生上报功能,提交给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完成新生信息审核并提交市(州)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对新生学籍确认,生成学籍主号和辅号后,新生正式注册入籍。该项工作应于每年9月30日前完成。
无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重复、身份证号码验证错误的学生,由学校对其基本信息及身份信息进行采集、确认,录入学籍管理系统,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和市(州)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生成电子学籍。
港澳台学生由学校对其基本信息进行采集、确认,用返乡证编号作为其身份信息录入学籍管理系统,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和市(州)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生成电子学籍。
外籍学生由学校对其基本信息进行采集、确认,用护照编号作为其身份信息录入学籍管理系统,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和市(州)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生成电子学籍。
第十五条 市(州)和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教育部和省教育厅有关政策规定,合理设定辖区内各学校的招生规模及班额。
第十六条 如需对学生的基本信息进行修改,应由学生及其监护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相关证明;学校审核确认后,在学籍管理系统中发起修改申请,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市(州)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在学籍管理系统中进行修改。
第五章 学籍变更
第十七条 学校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规范学籍变更程序。学生学籍的变更应在学籍管理系统开放期间进行。所有学籍变更均应遵循学校申请、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和市(州)教育行政部门确认的程序。
第十八条 学籍管理系统中的学籍变更包括休学、复学、转学(省内转学、转学到省外、从省外转入)、辍学、死亡、出境、出境复学、其他离校、注销、启用学籍等。
第十九条 学生休学时,由学生及其监护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学校审核同意后,在学籍管理系统中发起休学申请,打印《四川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休学复学申请表》,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和市(州)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完成休学变更。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
学生在休学期满后,由学生及其监护人持《四川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休学复学申请表》和其他有效证明,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学校审核同意后,在学籍管理系统发起复学申请,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和市(州)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完成复学变更。
第二十条 省内转学,由转出学校在学籍管理系统中发起转学申请,打印《四川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转学申请表》,经转入学校审核通过,转出学校确认,转出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和市(州)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入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和市(州)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完成转学变更。转学完成后,原学校不得保留学籍。
跨省转学的,由省内学校在学籍管理系统中发起转学申请,打印《四川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转学申请表》,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和市(州)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完成转学变更。省内学校应留存省外学校提供的相关转学证明。待全国学籍管理系统运行使用后,跨省转学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办理。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不得无故拒绝符合条件的学生转学。特殊情况下,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有权统筹安排学生转学。学生转学成功后,转出学校应将相关转学证明材料留存备案。学生转学应在学期结束或开学时进行,学期中间一般不办理转学。
第二十一条 辍学、死亡、出境、其他离校、注销等学籍变更,由学校确认后,在学籍管理系统中发起相应学籍变更申请,打印相应的申请(登记)表,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和市(州)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完成学籍变更。学校应将相关转学证明材料留存备案。
第二十二条 出境复学、启用学籍,由学生及其监护人向原就读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学校审核同意后,在学籍管理系统中发起启用学籍申请,打印相应的申请(登记)表,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和市(州)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完成学籍变更。
第六章 学生评价
第二十三条 学校建立每个学生的电子成长档案,每学期对学生德智体等方面实施综合素质评价,评价结果由学校教师用户录入到学籍管理系统中,并按要求逐级上报相关数据。
学生的成长电子档案包括学科学习业绩、奖励、处分、体格检查、体育健康、评语、考勤、学生任职情况、综合素质评价等内容。
第七章 毕业管理
第二十四条 每学年结束时,学校应在学籍管理系统中核实毕业班学生电子学籍信息,打印《四川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基本信息表》,交由学生及其监护人签字确认后,编制毕业生花名册,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市(州)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完成毕业操作。学生的毕业操作在每年的7月31日之前完成。
学生毕业后的电子学籍信息不能修改。
第八章 学籍信息安全
第二十五条 学籍管理系统将记录所有用户在软件中的所有操作,以备数据安全责任追查。各级各类用户应保管好账号和密码,并定期修改密码。
第二十六条 学籍管理系统中的数据,学籍数据仅用于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业务管理,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授权,任何人不得更改或查询。
第二十七条 学生电子学籍档案永久保存。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三十日后实施,有效期2年。
附件:1.四川省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编码规则
2.四川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基本信息表
3.四川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转学申请表
4.四川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休学复学申请表
5.四川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登记表
6.四川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死亡登记表
7.四川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出境申请表
8.四川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其他离校登记表
9.四川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注销登记表
10.四川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统计汇总表一
11.四川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统计汇总表二
12.四川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统计汇总表三
13.四川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统计汇总表四
14.四川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统计汇总表五
15.四川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统计汇总表六
注:2至15号附件表格在四川省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中下载。
附件1
四川省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编码规则
1.学生的学籍主号
学生的学籍主号为学生身份证号、回乡证号或护照号。无身份证的学生,使用教育部编制的全国统一的个人标识自编码作为学籍主号。
2.学生的学籍辅号
学生的学籍辅号共18位,其中:第1-6位为全国统一的省、市(州)、县(市、区)行政区划代码;第7-9位为学生首次注册学籍所在学校的学校办学类型;第10-12位为首次注册学籍所在学校的学校代码,由教育行政部门为所辖学校统一编定;第13-14位为学生首次注册学籍的年份;第15-18位为学生学籍序号,以学校为单位,从0001号开始依次编号。
3.学校类型代码
学校办学类型:
2 初等教育
21 小学
211 小学、218 小学教学点、219 附设小学班
3 中等教育
31 普通初中
311 初级中学、312 九年一贯制学校、319 附设普通初中班、
32 职业初中
321 职业初中、329 附设职业初中班
34 普通高中
341 完全高中、342 高级中学、345 十二年一贯制学校、349 附设普通高中班
37 工读学校
371 工读学校
5 特殊教育
51 特殊教育学校
511 盲人学校、512 聋人学校、513 培智学校、514 其他特殊教育学校、519 附设特教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