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专题专栏 > 五公开专栏 > 教育服务
攀枝花市仁和区教育局学生资助工作制度
发布时间:2015-05-08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0
攀枝花市仁和区教育局学生资助工作制度
随着国家教育助学体系的不断完善,仁和区已经逐步建立起了从学前教育到高等教育及高校毕业生的教育资助体制。为确保我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有序、规范开展,提高资助工作的透明度,充分发挥教育资助政策的积极作用,特制定本制度:
一、仁和区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是全区教育助学工程的组织者和实施者,并承担对教育助学工程的监督检查和指导的责任。
二、全区各学校和幼儿园是各项教育资助政策的执行者和承办者,并承担规范执行和认真、及时办理的责任。
三、完善工作机制。各中小学和幼儿园必须成立由校(园)长为组长,书记、分管副校长、学校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学生家长代表为成员的教育助学资助工作小组,负责规范实施本单位的教育助学工作,并承担拟定学生资助工作实施方案、审核、审定受资助学生名单、监督指导资助资金发放等工作。各乡镇学校在召开审核享受资助学生的评审会议时,应邀请乡镇政府分管教育工作的领导和负责民政工作的同志到会进行指导和监督,努力确保资助的公平性和准确性。
四、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学校、幼儿园要将开展教育助学的相关文件印发给区级相关部门、乡镇政府、村级组织,让各级组织了解和掌握各项教育资助政策的要求,以便正确履行签字、盖章和初审的责任。要借助各种平台,采取多种方式向群众宣传教育资助政策,提高群众的政策知晓率,方便困难群众及时、正确申请享受教育助学资助政策。
五、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各学校和幼儿园要借助校园广播、校园网、宣传栏、公示栏等平台,对教育助学资助相关政策文件、实施办法、资助条件、享受资助的学生名册及举报受理方式等进行公示,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六、不断完善改进资助工作。要认真结合本单位的学生变化情况和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及时修订和完善实施方案。要对各方面反馈的资助信息和不符合享受资助政策的问题进行认真查证核实,并根据核实情况,对执行有偏差或者错误的行为进行纠正。
七、教育助学资助的主要对象。教育助学工程的主要资助对象为以下六种类型:
(一)孤、残儿童和学生。
(二)低保家庭或特困家庭子女。
(三)艾滋病家庭学生。
(四)烈士家庭学生。
(五)家庭困难的归侨侨眷子女。
(六)因受灾、疾病等原因导致经济困难的贫困家庭子女等。
具体实施对象严格按照对应的资助政策的要求进行细化确定。
八、资助申报、审批程序
1.学生申请。申请资助的学生在开学初,由学生或监护人向学校(幼儿园)提出书面资助申请(申请中说明家庭成员的构成情况和经济困难的具体原因或者事由),将申请交由户籍所在地的村委会(居委会)、乡镇民政部门、区民政部门对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进行审核,签注审核意见后加盖印章。
2.学校审核。学校(幼儿园)评审小组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对收到的签注了意见和加盖有印章的申请,首先保证第六条中的学生后,再按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进行排序,按照上级分解的享受人数,提出学生资助名单和资助类型,必须将审核通过的资助名单和资助类型在醒目的地方公示一周以上,若教职工、学生、家长或者其他人员有异议,工作小组要立即组织人员对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并根据核实情况作出是否调整的决定,若有调整须再次公示。
九、资助资金的发放。资助资金实行单设科目、独立核算,确保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资助资金以现金或银行卡形式发给受资助学生本人或监护人。无论采取哪一种发放方式,必须要制定发放名册,发放名册必须明确发放金额和发放时间,并经由受助者亲笔签名确认。
十、资助资料的收集整理。学生资助档案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原始材料和历史记录的总称,是学校落实国家助学金、免学费等各项资助政策的重要凭证。学校是学生资助档案的建档主体,要高度重视资助档案的收集整理工作,严格实行校长(园长)负责制。
(一)学生资助档案的归档材料主要包括以内容:
1.国家、省、市、区相关文件及有关材料;
2.学校学生资助组织机构文件和制定的有关学生资助管理文件;
3.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人员分工及职责;
4.学校学生资助工作计划、工作总结、资助工作会议记录等资料;
5.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关于资助项目申请表格;
6.家庭经济困难证明(贴于《资助项目申请表》后);
7.学生资助项目受助学生汇总表;
8.资助项目受助学生公示名单及公示照片;
9.发放凭证(如学生签名册、打卡发放的银行对账单复印件等)。
(二)学校资助档案的归档要求。所有归档材料要求必须真实、完整。力求通过资料能够反映资助工作的全过程。学生资助档案须按学期、项目、班级排序装订,并按档案管理有关规定编制页码和册内文件目录。学生资助档案应采用统一规格的档案盒保存。
十一、本制度从二〇一四年九月起执行。本制度由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