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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市市级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的通告

来源:区教育和体育局     发布时间:2014-02-21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0

        

关于我市市级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的通告

 

    根据《攀枝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攀枝花市教育局 攀枝花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市级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攀发改价格2013126号)规定,现将我市2014年春季学期幼儿园收费标准通告如下:

一、收费项目及标准为:保育教育费(简称“保教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4项。

(一)保教费、住宿费。实行政府定价,收入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

1.保教费收费标准

 

等级

保教费(元/人/月)

省级合格示范园

286

一级园

220

二级园

160

三级园

100

幼儿园在寒、暑假期间向幼儿开放,保教费标准可在正常收费标准基础上上浮30%。三岁以下幼儿入园,保教费可在正常收费标准基础上上浮30%,直到满三岁为止。若三岁以下幼儿在寒、暑假期间上幼儿园,保教费可在正常收费标准基础上上浮60%

2.住宿费。目前市级公办幼儿园无住宿的幼儿,暂不明确住宿费收费标准,今后有住宿情况时由市发改委审定后收取。

3. 幼儿园保教费应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幼儿入园后因故退(转)园退费,保教费按月计退,不足半个月按半个月退费,超过半个月的,不退费。

(二)服务性收费。服务性收费项目为伙食费、校车接送费2项。

1.伙食费:幼儿园为在园幼儿生活提供伙食的,可收取伙食费(含点心费)。伙食费按月收取,按月结清,多退少补,按剩余天数退费。每学期末应向家长公布帐目,不得赢利。

2.校车接送费:应坚持自愿原则,由幼儿园和家长签订协议,明确收费标准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

()代收费。代收费项目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收费标准为:30元/生·年,按照攀办发[2012]69号和《攀劳社医[2007]19号规定执行,个人自愿缴费。 

二、要求

(一)各幼儿园除以上收费外,不得再向幼儿家长收取其他费用。幼儿园不得收取书本费,不得在保教费外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课后培训班和亲子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向幼儿家长另行收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幼儿家长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校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费用。  

(二)按照《攀枝花市教育局 攀枝花市财政局关于建立学前教育“三儿”资助制度的试行办法》(攀教发201326号)和《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在民族地区幼儿园全面实行保教费减免资助政策的通知》川财教201376号)文件要求,切实做好保教费的减免工作。

(三)各公办幼儿园应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做好收费公示工作。

(四)各公办幼儿园应及时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相关手续。公办幼儿园收费应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保教费收费收入全额缴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民办幼儿园收费应使用税务发票。

(五)社会团体、个人自愿对幼儿园的捐资助学费,按照国家《公益事业捐赠法》和有关社会捐助教育经费的财务管理办法执行。

(六)各公办幼儿园应自觉执行国家制定的幼儿园教育收费政策。对违反国家教育收费法律、法规、政策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严肃查处。

(七)按照“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的原则,从2014年春级学期起招收的新生,执行新的收费标准。原在园幼儿的保教费仍按市教委、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各级各类幼儿园等级收费标准的通知》(攀教计[2003]3号)执行。

 

   市级部门收费监督举报电话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12358

                               财政局:          3333673

                               党风政风监督室:  3342403

                               教育局: 3348330  3352802

                                    2014年2月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