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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攀枝花市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1-07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0

     

各县(区)发改局、教育局、财政局,攀枝花市各公办幼儿园:

  为促进我市幼儿园的健康发展,根据《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2〕46号)的规定,决定从2012年秋季开学起规范全市公办幼儿园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市公办幼儿园收费项目及标准为:保育教育费(简称“保教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3项。

  (一)保教费。保教费实行政府定价,收入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实行市、县(区)分级管理。

  1.保教费收费标准为:

  单位:元/生·月

  

 综合检查

  等级分值
保教费
白托全托
城区类一级120.00175.00
 二级80.00135.00
 三级55.00115.00
农村类一级35.0058.00
 二级25.0048.00
 三级15.0038.00

  省级合格示范幼儿园可按一级标准上浮30%收费。幼儿园在寒、暑假期间向幼儿开放,保教费标准可在正常收费标准基础上上浮30%。三岁以下幼儿入园,可以上浮30%,直到满三岁为止。

  2. 幼儿园保教费应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幼儿入园后因故退(转)园退费,保教费按月计退,不足半个月按半个月退费,超过半个月的,不退费。

  (二)服务性收费。服务性收费项目为伙食费、校车接送费2项。

  1.伙食费:幼儿园为在园幼儿生活提供伙食的,可收取伙食费(含点心费)。伙食费按月收取,按月结清,多退少补,按剩余天数退费。每学期末应向家长公布帐目,不得赢利。

  2.校车接送费:应坚持自愿原则,由幼儿园和家长签订协议,明确收费标准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

  (三) 代收费。代收费项目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自愿缴费,按市政府制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标准执行。

  二、要求。

  (一)各幼儿园除以上收费外,不得再向幼儿家长收取其他费用。幼儿园不得收取书本费,不得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课后培训班和亲子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向幼儿家长另行收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幼儿家长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校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费用。

  (二)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孤儿和残疾幼儿,减免保教费标准和规定按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加大财政投入支持学前教育发展的通知》(川财教〔2011〕224号)执行。

  (三)收费项目及标准规范后,各幼儿园应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加大宣传解释力度,积极取得幼儿家长的理解和支持。

  (四)各幼儿园收文后,应持文到当地政务服务中心发改委窗口或当地发改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的变更手续,实行亮证收费,按规定进行《收费许可证》年审。同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保教费收费收入按教育收费全额缴入各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五)社会团体、个人自愿对幼儿园的捐资助学费,按照国家《公益事业捐赠法》和有关社会捐助教育经费的财务管理办法执行。

  (六)幼儿园接受价格、教育、财政部门的收费监督检查时,要如实提供监督检查所必需的账簿、财务报告、会计核算等资料。

  (七)各级价格、教育、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幼儿园收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督促幼儿园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自觉执行国家制定的幼儿园教育收费政策。对违反国家教育收费法律、法规、政策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严肃查处。

  (八)本通知自2012年秋季开学起执行。原市教委、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各级各类幼儿园等级收费标准的通知》(攀教计〔2000〕3号)同时废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