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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
来源:区民政局 发布时间:2017-09-26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0
一、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和《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
二、登记范围
1、双方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并且一方或双方常住户口在我区的自愿结婚和自愿协议离婚的当事人。
2、涉港、澳、台和外国人的婚姻在省民政厅办理,联系电话:028-84423089。
三、申请结婚登记的条件和所需证件
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应亲自到我区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不得委托他人代理,并提供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双方的户口本(户口本是指首页和户名页且户号一致)或户籍证明
2、双方当事人的有效身份证
身份证上的姓名、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码与户口簿上的姓名、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码要完全一致,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一栏要注明现时的婚姻状况。(未婚、离婚、丧偶其中的一种)
3、大两寸近期半身免冠合影彩照三张(红底或蓝底)
4、离婚者应提供离婚证或法院离婚判决书或法院民事调解书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的不予以登记:
1、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男方不得早于22周岁,女方不得早于20周岁;
2、非双方自愿的
3、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
4、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5、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四、申请协议离婚登记的条件和所需证件
申请离婚的夫妻双方应共同到我区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不得委托他人代理,并提供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双方的户口本(户口本是指首页和户名页且户号一致)或户籍证明
2、双方当事人的有效身份证
身份证上的姓名、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码与户口簿上的姓名、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码要完全一致,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一栏要注明现时的婚姻状况“已婚”。
3、双方的结婚证
4、双方当事人共同协商的离婚协议书,主要写明子女抚养、房产分割、财产分割、债权债务、其它情况。
5、双方各持有两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彩照两张(红底或蓝底)。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以受理:
1、非双方自愿的
2、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3、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4、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五、补领婚姻登记证的条件和所需证件
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损毁的,经婚姻登记机关或档案馆查实确有婚姻登记记录的,当事人可亲自向原婚姻登记机关或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并提供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双方当事人需提供户口本(户口本是指首页和户名页且户号一致)或户籍证明;
2、双方当事人的有效身份证;
身份证上的姓名、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码与户口簿上的姓名、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码要完全一致,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一栏要注明现时的婚姻状况(已婚、离婚其中的一种);
3、当事人需提供查阅的婚姻档案,证明材料;
4、补领结婚证的当事人需提供大两寸近期半身免冠合影彩照3张(红底或蓝底);
5、补领离婚证的当事人需提供两寸近期半身免冠彩照2张(红底或蓝底);
6、当事人因其他原因不能到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委托办理应当提交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当事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件复印件和委托书。委托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及承办机关、目前的婚姻状况、委托事由、受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受委托人应当同时提交本人的户口簿和身份证。
六、婚姻登记的时限、收费标准
1、登记时限:证件材料齐全,当场予以登记,发给婚姻证件。
2、收费标准:不收费
七、联系方式
仁和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联系电话;29083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