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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部分政策的通知

来源:攀枝花市仁和区医疗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1-09-13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0

各县(区)医保局,局机关各科室、各直属单位,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确保国家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在我市如期上线,并进一步支持我市区域医疗高地建设和中医药事业发展,经研究,现就我市基本医疗保险部分政策调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中药配方颗粒、小包装中药饮片报销问题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住院(含门诊视同住院,下同)或二类门诊特殊疾病治疗,定点医疗机构合规使用现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范围内的甲类中药配方颗粒和小包装中药饮片,全部费用纳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二、软包装液体报销问题

参保人员住院或二类门诊特殊疾病治疗,定点医疗机构合规使用软包装氯化钠、葡萄糖、葡萄糖氯化钠注射液,全部费用纳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三、医疗康复、中医诊疗项目报销问题

参保人员住院期间,由有资质的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医师根据病情需要提供医疗康复、中医诊疗项目治疗,且该医疗康复、中医诊疗项目已纳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全部费用纳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四、人血白蛋白和血液制品报销问题

参保人员住院因病情需要合规使用人血白蛋白产生的费用按现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规定纳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因病情需要使用血液制品产生的费用全部纳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项目等级为乙类)。

五、攀枝花市第四人民医院住院患者费用报销的起付线标问题

在攀枝花市第四人民医院住院的患者,其出院诊断无论是传染病还是非传染病,均按该医疗机构的等级对应的医保起付线标准报销住院医疗费。

本通知自 2021 年 月 日起实施,我市原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不再执行。今后国家、省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攀枝花市医疗保障局

                              2021 年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