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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内采矿权转让
来源:区国土资源局 发布时间:2017-01-03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0
权限内采矿权转让
一、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241号令)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第242号令)
《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国土资发〔2000〕309号)
《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
《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四川省采矿权有偿出让暂行规定》
《四川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
二、申报条件
3.1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
3.2采矿权无争议;
3.3已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
3.4矿山企业投入采矿生产满1年;
3.5国有矿山企业转让采矿权须征得矿山企业主管部门同意;
3.6有三年以内(含3年)的《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评审意见,备案证明和占用资源储量登记书;
3.7已在土地矿权交易中心的鉴证下签定转让合同,并已经在国土资源部网站公示;
3.8采矿权转让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申报材料
3.1关于采矿权转让的申请(一式三份);
3.2《采矿权转让申请书》(可在省国土资源厅网站下载采矿权电子报盘软件,在系统中自动生成TXT格式报盘文件,并打印成纸质文件)(一式三份);
3.3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采矿权转让的《采矿权申请初审意见表》(表中应明确采矿权人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履行法定义务、已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无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行为、采矿权属无争议等情况,初审意见表盖行政章)(一式三份);
3.4按规定由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缴纳情况出具的说明(一式三份);
3.5转让人和受让人签订的采矿权转让合同,内容包括:转让申请人与受让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采矿权名称,采矿许可证证号、发证机关、矿区范围的坐标、采矿许可证的有效期限及开发利用情况;双方拟定的转让价格或收益分配比例(明确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转让及缴纳协议);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买卖断的要明确一次或分期履行时间、结算方式);受让人对将继续履行采矿权人的义务和继续按经审批的矿山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进行施工、生产的承诺;违约责任及必要的说明(一式三份);
3.6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不转让的,提交按规定应完成部分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报告及验收合格报告(一式三份);
3.7资源税征收管理部门出具的资源税缴纳情况的证明材料(一式三份);
3.8矿区范围图和地理位置示意图,后者图幅大小要求为A4(一式三份);
3.9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的报告(一式三份);
3.10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经专家审查出具的符合要求的评审意见书,经采矿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的《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一式三份);
3.11采矿权已有偿处置的,提交已有偿处置缴纳矿业权价款的证明材料;采矿权未有偿处置的,提交采矿权价款评估报告和评估结果确认材料(采矿权人应提前开展储量核实评审登记工作,并在办理采矿权转让前3个月,向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采矿权价款评估书面申请);转让探矿权人自行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提交有关的出资证明材料(一式三份);
3.12申请转让的采矿权为再次转让的,应提交上一次转让审批文件复印件(一式三份);
3.13国有矿山企业转让采矿权的,应提交有关主管部门同意转让采矿权的批准文件(一式三份);
3.14采矿许可证复印件(验原件,收复印件)(一式三份);
3.15受让人资信证明及其他资质条件的证明文件(验资报告或银行存款余额证明);存款额或注册资金应不少于开发利用方案测算的矿山建设投资总额的30%(一式三份);
3.16受让人工商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核登记复印件(验原件,收复印件)(一式三份);
3.17审批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材料(一式三份)。
四、受理程序
1.窗口受理;
2.局办组织相关业务处室对需核查的内容进行实地勘察;
3.参审处室提出审核意见;
4.报局领导及纪检监察审定;
5审批;
6.公告。
五、工作时限
法定时限:4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申请人修改补充资料的时间除外。
六、收费方式:无
七、联系方式
中心窗口联系电话:(0812)2913712
政务中心投诉受理电话:(0812)2911220
八、特别说明
本办事须知系依据行政许可法之规定编制的告知文书,其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准确性由区国土局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