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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内采矿权注销
来源:区国土资源局 发布时间:2017-01-03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0
权限内采矿权注销
一、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241号令)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第242号令)
《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国土资发〔2000〕309号)
《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
《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四川省采矿权有偿出让暂行规定》
《四川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
二、申报条件
6.1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或有效期届满而停办、关闭矿山;
6.2已决定或批准停办、关闭矿山(含政策性关闭矿山);
6.3已缴纳有关费用,履行法定义务,无违法采矿行为;
6.4有相应的矿山闭坑报告及有关采掘工程、无安全隐患、土地复垦利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资料,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已报请有权审查部门批准;
6.5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经验收合格;
6.6采矿登记管理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申报材料
6.1关于注销采矿权的申请(一式三份);
6.2《采矿权注销申请登记书》(可在省国土资源厅网站下载采矿权电子报盘软件,在系统中自动生成TXT格式报盘文件,并打印成纸质文件)(一式三份);
6.3闭坑矿山储量核销报告,经专家审查出具的符合要求的评审意见书,经采矿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的《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一式三份);
6.4相应的矿山闭坑报告及有关采掘工程、无安全隐患、土地复垦利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资料,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已报请安全、环保、林业、水土保持部门审查批准并经验收合格(一式三份);
6.5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报告和验收合格报告(一式三份);
6.6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使用情况报告(采矿权人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申请使用保证金进行部分恢复治理的)(一式三份);
6.7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采矿权注销的《采矿权申请初审意见表》(表中应明确采矿权人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履行法定义务、已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无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行为、采矿权属无争议等情况,初审意见表盖行政章)(一式三份);
6.8按规定由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缴纳情况出具的说明(一式三份);
6.9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体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收复印件)(一式三份);
6.10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一式三份);
6.11采矿登记管理机关规定的其它材料(一式三份);
6.12鉴于政策性关闭矿山的特殊性,政策性关闭矿山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据政府或关井办关闭矿井通知书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采矿许可证;对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未提出延续申请的,过期原则上不再受理延续申请,如遇特殊情况采矿权人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内提出延续申请的,需经局长办公会讨论同意后再按程序办理;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提出延续申请的,一律不再受理;采矿权人未按期办理注销手续的,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后登报予以注销;登报注销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不予退还。
四、受理程序
1.窗口受理;
2.局办组织相关业务处室对需核查的内容进行实地勘察;
3.参审处室提出审核意见;
4.报局领导及纪检监察审定;
5审批;
6.公告。
五、工作时限
法定时限:4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申请人修改补充资料的时间除外十日后登报予以注。
六、收费方式:无
七、联系方式
中心窗口联系电话:(0812)2913712
政务中心投诉受理电话:(0812)2911220
八、特别说明
本办事须知系依据行政许可法之规定编制的告知文书,其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准确性由区国土局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