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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内采矿权延续
来源:区国土资源局 发布时间:2017-01-03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0
权限内采矿权延续
一、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241号令)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第242号令)
《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国土资发〔2000〕309号)
《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
《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四川省采矿权有偿出让暂行规定》
《四川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
二、申报条件
5.1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有剩余资源储量,需继续采矿;
5.2上年度年检合格;
5.3无矿权纠纷和重叠;
5.4已缴纳有关费用,履行法定义务,无违法采矿行为,符合安全、环保、林业、水土保持部门的相关要求;
5.5原采矿权合法、有效;
5.6采矿登记管理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申报材料
5.1关于采矿权延续的申请(一式三份);
5.2《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可在省国土资源厅网站下载采矿权电子报盘软件,在系统中自动生成TXT格式报盘文件,并打印成纸质文件)(一式三份);
5.3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采矿权延续的《采矿权申请初审意见表》(表中应明确采矿权人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履行法定义务、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无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行为、采矿权属无争议等情况,初审意见表盖行政章)(一式三份);
5.4按规定由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缴纳情况出具的说明(一式三份);
5.5资源税征收管理部门出具的资源税缴纳情况的证明材料(一式三份);
5.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体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收复印件)(一式三份);
5.7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一式三份);
5.8安全、环保、林业、水土保持部门的审查意见(一式三份);
5.9有矿山地质环境评价资质单位编制的《矿山地质环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经专家审查出具的符合要求的评审意见书,并通过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一式三份);
5.10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经专家审查出具的符合要求的评审意见书,经采矿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的《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一式三份);
5.11采矿权价款评估报告和评估结果确认材料(无偿取得的非探矿权人申请采矿权延续或按服务年限缴纳采矿权价款的,矿业权人应提前开展储量核实评审登记工作,并在办理采矿权延续前三个月,向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采矿权价款评估书面申请)(一式三份);
5.12采矿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现场核实的审查意见(一式三份);
5.13采矿登记管理机关规定的其它材料(一式三份。
四、受理程序
1.窗口受理;
2.局办组织相关业务处室对需核查的内容进行实地勘察;
3.参审处室提出审核意见;
4.报局领导及纪检监察审定;
5审批;
6.公告。
五、工作时限
法定时限:4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申请人修改补充资料的时间除外。
六、收费项目
收费项目:采矿登记费、采矿权使用费、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采矿权价款。
收费依据:国务院第241号令、国土资发〔1998〕79号、地发〔1987〕289号、财综字〔1999〕74号、国土资发〔1998〕14号、川府函〔2008〕75号、川价字函(93)63号、攀价函(93)182号。
七、联系方式
中心窗口联系电话:(0812)2913712
政务中心投诉受理电话:(0812)2911220
八、特别说明
本办事须知系依据行政许可法之规定编制的告知文书,其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准确性由区国土局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