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专题专栏 > 五公开专栏 > 公用事业
权限内采矿权申请登记
来源:区国土资源局 发布时间:2017-01-03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0
权限内采矿权申请登记
一、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241号令)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第242号令)
《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国土资发〔2000〕309号)
《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
《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四川省采矿权有偿出让暂行规定》
《四川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
二、申报条件
1.合法登记企业;
2.有相应的资金、技术、设备等资质条件;
3.矿区范围已经登记机关批准划定,并在矿区范围预留期内;
4.经有矿山工程设计资质单位编制的《开发利用方案》及附图,方案中安全生产章节有安;
5.全监管部门审查意见,开发利用方案已评审备案;
6.非探矿权人自行出资勘查探明矿产地的采矿权价款已经评估、确认(“招拍挂”出让的,已按采矿权有偿出让合同约定缴清价款);
7.符合安全、环保、林业、水土保持部门的相关要求;
8.经有资质的单位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土地复垦方案》,并已评审备案;
9.已经国土资源部网站公示;
10.采矿登记管理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申报材料
1.关于采矿权登记的申请(一式三份);
2.《采矿权申请登记书》(可在省国土资源厅网站下载采矿权电子报盘软件,在系统中自动生成TXT格式报盘文件,并打印成纸质文件)(一式三份);
3.采矿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圈定的以地质地形图为底图的矿区范围图(比例不小于1:1万)和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划定矿区范围批复》(“招拍挂”取得采矿权的不提供)(一式三份);
4.有矿山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或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认定的有设计能力的单位编制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含文字、图纸),经专家审查出具的符合要求的评审意见书,并通过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一式三份);
5.安全部门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中安全部分的审查意见(一式三份);
6.环保、林业、水土保持部门的审查意见(一式三份);
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体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收复印件)(一式三份);
8.资质条件的证明(验资报告或银行存款余额证明),注册资金或银行存款应不少于开发利2.9用方案测算的矿山建设投资总额的30%(一式三份);
9.有矿山地质环境评价资质单位编制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经专家审查出具的符合要求的评审意见书,并通过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一式三份);
10.矿山企业委托有相关资质的单位编制的《土地复垦方案》,经专家审查出具的符合要求的评审意见书,并通过国土部门备案(一式三份);
11.划定矿区范围内的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或储量分割报告(变更矿区范围的,其地质勘查报告或矿山储量核实报告应分清变更矿区范围后的储量和原矿权范围内的储量及其变化情况),经专家审查出具的符合要求的评审意见书,经采矿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的《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一式三份);
12.非自行出资勘查探明矿产地的探矿权人申请采矿权的提供采矿权价款评估报告和评估结果确认材料(矿业权人应提前开展储量核实评审登记、开发利用方案编制和审查备案工作,并在办理采矿权申请登记前3个月,向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采矿权价款评估书面申请);“招拍挂”取得采矿权的提供采矿权成交确认书、采矿权价款缴纳情况凭证和采矿权有偿出让合同(一式三份);
13.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采矿权申请登记的《采矿权申请初审意见表》(表中应明确申请登记矿权范围内无矿权交叉重叠、无权属争议、有矿业权人的无违法违规行为等,初审意见表盖行政章)(一式三份);
14.采矿登记管理机关规定的其他材料(一式三份)。
四、受理程序
1.窗口受理;
2.局办组织相关业务处室对需核查的内容进行实地勘察;
3.参审处室提出审核意见;
4.报局领导及纪检监察审定;
5审批;
6.公告。
五、工作时限
法定时限:4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申请人修改补充资料的时间除外。
六、收费
收费项目:采矿登记费、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
收费依据:国务院第241号令、国土资发〔1998〕79号、地发〔1998〕47号、地发〔1987〕289号、财综字〔1999〕74号、国土资发〔1998〕14号、川府函〔2008〕75号、川价字函(93)63号、攀价函(93)182号。
七、联系方式
中心窗口联系电话:(0812)2913712
政务中心投诉受理电话:(0812)2911220
八、特别说明
本办事须知系依据行政许可法之规定编制的告知文书,其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准确性由区国土局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