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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内采矿权变更

来源:区国土资源局     发布时间:2017-01-03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0

权限内采矿权变更

一、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241号令)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第242号令)

《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国土资发〔2000309号)

《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

《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四川省采矿权有偿出让暂行规定》

《四川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

二、申报条件

4.1变更矿区范围、主要开采矿种、开采方式、矿山企业名称、经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

4.2无矿权纠纷和重叠;

4.3已缴纳有关费用,履行法定义务,无违法采矿行为;

4.4原采矿权合法、有效;

4.5变更矿区范围、开采方式的矿山企业需要提交重新编制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开发利用方案;

4.6变更矿山企业名称的应附具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主体未发生变化及企业名称变更前后的出资人情况及变更原因的证明材料;

4.7采矿登记管理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申报材料

4.1变更矿区范围的,比照探矿权转采矿权的程序办理(先申请划定矿区范围,后进行采矿权申请登记),提供以下审批事项所需的申报材料;

4.1.1划定矿区范围(另附:关于采矿权变更的申请;《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采矿权人变更矿区范围的《采矿权申请初审意见表》(表中应明确采矿权人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履行法定义务、已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无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行为、申请划定矿区范围内与其他矿权无交叉重叠、采矿权属无争议等情况,初审意见表盖行政章))(一式三份);

4.1.2采矿权申请登记(另附: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和划定矿区范围的相关材料)(一式三份);

4.2变更主要开采矿种的,提供采矿权申请登记审批事项所需的申报材料(另附:关于采矿权变更的申请);

4.2.1《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一式三份);

4.2.2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一式三份);

4.2.3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变更主要开采矿种的《采矿权申请初审意见表》(表中应明确采矿权人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履行法定义务、已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无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行为、采矿权属无争议等情况,初审意见表盖行政章))(一式三份);

4.3变更开采方式的;

4.3.1关于采矿权变更的申请(一式三份);

4.3.2《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可在省国土资源厅网站下载采矿权电子报盘软件,在系统中自动生成TXT格式报盘文件,并打印成纸质文件)(一式三份);

4.3.3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采矿权人变更开采方式的《采矿权申请初审意见表》(表中应明确采矿权人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履行法定义务、已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无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行为、采矿权属无争议等情况,初审意见表盖行政章)(一式三份);

4.3.4按规定由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缴纳情况出具的说明(一式三份);

4.3.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体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收复印件)(一式三份)。

4.3.6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一式三份);

4.3.7有矿山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或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认定的有设计能力的单位编制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含文字、图纸),经专家审查出具的符合要求的评审意见书,并通过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一式三份);

4.3.8安全部门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中安全部分的审查意见(一式三份);

4.3.9有矿山地质环境评价资质单位编制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经专家审查出具的符合要求的评审意见书,并通过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一式三份);

4.3.10采矿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现场核实的审查意见(一式三份);

4.3.11采矿登记管理机关规定的其他材料(一式三份);

4.4变更矿山企业名称的;

4.4.1关于采矿权变更的申请(一式三份);

4.4.2《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可在省国土资源厅网站下载采矿权电子报盘软件,在系统中自动生成TXT格式报盘文件,并打印成纸质文件)(一式三份);

4.4.3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变更矿山企业名称的《采矿权申请初审意见表》(表中应明确采矿权人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履行法定义务、已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无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行为、采矿权属无争议等情况,初审意见表盖行政章)(一式三份);

4.4.4按规定由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缴纳情况出具的说明(一式三份);

4.4.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体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收复印件)(一式三份);

4.4.6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一式三份);

4.4.7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收复印件)并由工商部门出具出资人或股权结构是否发生变化的证明(一式三份);

4.4.8采矿登记管理机关规定的其他材料(一式三份);

4.5变更经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的;

4.5.1关于采矿权变更的申请(一式三份);

4.5.2《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可在省国土资源厅网站下载采矿权电子报盘软件,在系统中自动生成TXT格式报盘文件,并打印成纸质文件)(一式三份);

4.5.3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采矿权变更登记的《采矿权申请初审意见表》(表中应明确采矿权人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履行法定义务、已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无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行为、采矿权属无争议等情况,初审意见表盖行政章)(一式三份);

4.5.4按规定由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缴纳情况出具的说明(一式三份);

4.5.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体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收复印件)(一式三份);

4.5.6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一式三份);

4.5.7经依法批准转让的《采矿权转让审批通知书》及相关材料(一式三份);

4.5.8非自行出资勘查的探矿权人取得采矿权和有偿取得采矿权的采矿权价款评估报告和评估结果确认材料(一式三份);

4.5.9采矿登记管理机关规定的其他材料(一式三份)。

四、受理程序

1.窗口受理;

2.局办组织相关业务处室对需核查的内容进行实地勘察;

3.参审处室提出审核意见;

4.报局领导及纪检监察审定;

5审批;

6.公告。

五、工作时限

法定时限:4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申请人修改补充资料的时间除外。

六、收费项目

收费项目:采矿登记费、采矿权使用费、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采矿权价款。

收费依据:国务院第241号令、国土资发〔199879号、地发〔1987289号、财综字〔199974号、国土资发〔199814号、川府函〔200875号、川价字函(9363号、攀价函(93182号。

七、联系方式

中心窗口联系电话:(08122913712

政务中心投诉受理电话:(08122911220

八、特别说明

本办事须知系依据行政许可法之规定编制的告知文书,其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准确性由区国土局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