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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止供气、更换气种或者迁移燃气供应站点审批
发布时间:2015-05-18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0
办理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七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延长十个工作日。作出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送达。
申办对象资格:
申办材料:
办理程序: ①申请人提交申请表及法定材料,办理人员出具接收材料凭证;
②材料符合法定要求的,五日内向申请人发出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材料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五日内向申请人发出一次性补正材料通知书;
③审查行政许可申请材料;
④告知利害关系人就许可事项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⑤作出是否同意行政许可决定;
⑥颁发(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