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专题专栏 > 五公开专栏 > 公用事业

受电、供电办理迁址和改压

发布时间:2015-05-18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0

        

办事规程:

  办理程序

  1、填写“变更用电申请书”。

  2、迁移用电地址及改压按新装用电提供用关资料。

  备注

  办理迁址的注意事项:

  1、需在五天前向供电企业提出迁移申请。

  2、原址按终止用电办理,供电局企业予以销户,新址用电优先办理。

  3、迁移后的新址不在原供电点供电的,新址客户按新装用电办理。

  4、迁移后的新址在原供电点供电的,且新址用电容量不超过原址容量,新址用电不再收取供电贴费。新址用电引起的供电工程费用由客户负担。

  5、迁址后的新址仍在原供电点,但新址用电容量超过原址用电容量的,超过部分按增容办理。

  6、私自迁移用电地址而用电者,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条第5项处理。

  办理改压的注意事项:

  1、客户改为高一级电压供电时,且容量不变者,免收取供电贴费,超过原容量,超过部分按增容手续办理。

  2、改为低一级电压供电时,改压的容量不大于原容量者,应收取两级电压供电贴费。标准差额的供电贴费超过原容量者,超过部分按增容手续办理。

  3、改压引起的工程贴费由客户承担。

  4、由供电企业的原因引起的客户供电电压变化的由供电企业承担全部工程费用。

  办理机构:攀枝花市电业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