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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电户办理更名和过户

发布时间:2015-05-18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0

        办理程序  1、 填写“变更用电申请书”,加盖公章,并携带有关证明文件。  2、 居发申请过户应携带双方户口、房产证以及交纳原有电费的信据。  3、 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等过户,应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执照及有关证明,应出具双方协议,并提供新户的银行帐号设备明细表、用电性质等。  4、 双电源客户申请过户,新户用电性质改变,不符合双电源条件的,供电方可调整其供电电源。  备注  客户更名或过户(依法变更客户名称或居民房屋变更户主),应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及有关证明向供电企业提供申请:  1、 在用电地址、用电容量、用电类别不变的条件下,允许办理更名过户。  2、 原客户应与供电企业结清债务,才能解除供电关系。  3、 不申请办理过户手续而私自过户者,新户应承担原客户所欠的一切债务。经供电企业检查发现客户私自过户时,供电企业应通知客户补办手续,必要时可中止供电。  办理机构:攀枝花市电业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