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专题专栏 > 加强法治宣传创建“法治仁和”

以案释法—是继承还是赠与

来源:攀枝花仁和区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2-05-18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0

是继承还是赠与

 

【案件简介】

原告曾某碧与被告曾某明、曾某珍、周某荣系周某富及李某的子女,李某于19981117日去世,周某富于2010717日去世,去世前未留有遗嘱。第三人周某棋系周某荣之子。

2010615日,周某荣出具《委托书》,委托曾某碧全权代办周某富与仁和土储中心协商周某富房屋拆迁事宜,且周某荣自愿将房屋第一继承受益权转让给其子周某棋。

201079日,仁和土储中心与周某富签订《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协议约定:仁和土储中心拆除周某富位于仁和老街二村67-10、建筑面积44.27㎡的砖混结构住宅,拆迁补偿采取一次性货币补偿后,周某富自愿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的安置方式,补偿款为75021元。

2013年,曾某碧、曾某明、曾某珍均出具《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声明对被继承人周某富的遗产(位于攀枝花市仁和区老街二村67-10房屋),自愿无条件放弃继承权,将该项遗产的继承权转让给周某棋。2018320日,周某棋向仁和土储中心支付了周某富仁和区老街二村67-10房屋拆迁后安置房的个人出资部分房款及房屋维修基金60830.4元,领取了位于攀枝花市仁和区香榭丽都2-1-7-5号房屋的钥匙,并对房屋装修、入住至今。2020年,曾某明、曾某珍、周某荣作出说明申明,申明同意周某富拆迁后的安置住房的继承权全权由曾某碧享有,自愿放弃继承权。现曾某碧以继承纠纷起诉来院,要求判令位于攀枝花市仁和区香榭丽都2-1-7-5号房屋归其所有。

裁判结果

仁和区人民法院于2021913日作出判决:驳回原告曾某碧的诉讼请求。判决作出后,曾某碧不服该判决向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1217日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评析

位于攀枝花市仁和区老街二村67-10号房屋系周某富生前所有的合法财产,201079日周某富与仁和土储中心就该房屋的拆迁补偿签订了《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周某富于2010717日去世,《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周某富所享有的拆迁补偿款及购买保障性住房的权益自周某富去世后成为周某富的遗产。因周某富生前未立有遗嘱,周某富的子女曾某碧、曾某明、曾某珍、周某荣依法享有对上述财产及财产性权益的继承权。2010615日,周某荣向曾某碧出具的《委托书》以及2013年曾某碧、曾某珍、曾某明出具的《放弃继承权声明》,虽然形式上为转让继承权或放弃继承权,实际为该四人将各自所享有的对上述遗产的继承份额赠与给周某棋的赠与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的规定,周某棋在本案中已经接受赠与,赠与合同成立并生效。2020曾某珍、曾某明、周某荣作出的说明申明以及曾某碧的起诉行为,实为撤销之前赠与合同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的规定,在曾某碧、曾某珍、曾某明、周某荣分别将各自遗产继承份额赠与给周某棋的情况下,周某棋于2018320日用案涉拆迁补偿款以及个人出资房款及维修基金60830.40元,按照《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购买了位于攀枝花市仁和区香榭丽都2-1-7-5号房屋,并对房屋进行装修、入住至今。即周某富在《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所享有的拆迁补偿款及购买保障性住房的权益已经发生转移。曾某碧、曾某珍、曾某明、周某荣不能再行使撤销权,曾某碧主张位于攀枝花市仁和区香榭丽都2-1-7-5号房屋归其所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因此作出了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