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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法宣传资料

发布时间:2020-12-09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0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宣传资料

 

一、什么事项可以办理公证?

(一)法律规定的公证事项。包括合同,继承,委托,声明,赠与,遗嘱,财产分割,招标投标,拍卖,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公司章程,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二)建立和完善其他非证明事务。包括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公证登记的事务,提存,保管遗嘱、遗产或者其他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物品、文书,代写与公证事项有关的法律文书,提供公证法律咨询。

二、怎样办理公证?

公民、法人申请公证、应向公证处提出,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按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明。公证处受理公证申请后,经审查、核实、认为符合出证条件,于十五个工作日内出证。

三、哪些公证必须由本人亲自办理?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公证,但遗嘱、生存、委托、收养关系等公证必须由本人亲自办理。

四、公证有什么效力?

(一)证据力。经过公证的证据的证明力远远大于其他证据,除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外,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二)经过公证的债权文书的法律效力。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据规定对债权文书进行公证后,该债权文书就具有了执行效力。当债物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时,债权人即可以不经过诉讼仲裁程序,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三)法定公证的法律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如果未经公证,该事项不能产生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法律效力。

五、应该到哪个公证处办理?

当事人可以到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法律行为或法律事实发生地公证处办理公证。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事项,由不动产所在地公证机构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