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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继承公证须知

发布时间:2020-12-09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0

办理继承公证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办理继承公证应如实提交以下证件、文书及相关证明材料,故意出具虚假证明自行承担法律责任。
    一、身份证明:所有继承人的身份证(第二代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每人一份,身份证复印正反两面一页、户口本复印户主页和本人所在页,每人复印一页。

二、被继承人(即死者)财产证明:房产类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存款类提供银行存折、银行储蓄卡等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银行卡须提供卡内具体存款金额、打印件须加盖银行公章。“房改房”要先办理《攀枝花市职工已购政策性住房上市出售申请表》,以避免办理继承公证后,房屋不能过户。“房改房”还须提供《购房协议》,《购房职工基本情况审核表》或《购买房改房共同申购表》或《攀枝花市出售房改成本价房计算表》其中之一,以证明“房改房”是死者的个人财产还是与配偶的共有财产。

三、被继承人(即死者)的死亡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或者注明了死亡日期的注销户口证明;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火化证复印件。【被继承人父母亲死亡无法出具上述证明的,农村户口的必须由村民小组、乡(镇)人民政府开具死亡证明并加盖公章。城镇户口的由社区、街道办事处开具死亡证明并加盖公章;也可向死者生前的工作单位调取人事档案资料证明其父母已死亡情况,复印一份加盖单位公章。以上证明材料必须有经办人签名、联系电话。死者父母亲的死亡证明按领取表格填写。】
    四、被继承人(即死者)的亲属关系证明:1有工作单位的被继承人,应当向单位、档案馆、社保部门复印被继承人的人事档案,主要复印被继承人婚姻家庭、父母、子女的相关档案和填写档案日期的本页,并加盖单位公章,注明经办人姓名及联系电话。2、结婚证、结婚登记档案复印件和婚姻证明。3、如系独生子女的,提交独生子女证,或者被继承人单位计生部门出具的独生子女证明,证明材料有经办人签名、联系电话。4、填写在仁和公证处领取的亲属关系证明。亲属关系证明书应根据被继承人复印的人事档案、死亡证明和实地调查后由相关单位经办人填写。经被继人人事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并加盖公章,证明材料必须有经办人签名、联系电话。

五、有遗嘱、遗赠扶养协议和夫妻财产约定书的提交其原件。监护人代办公证的提交监护资格证明,如出生医学证明及离婚协议书。

六、上述证明材料必须用黑色炭素墨水或黑色签字笔填写。在办理公证时,所有继承人必须将以上证明材料的原件带来,所有提供给公证处的原件材料,公证处只需要一份复印件。

七、继承人一般情都要亲自到公证处按法定程序申请办理公证,在外地不能亲自来本处申办理公证的,需在住所地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权或放弃继承权公证书,原件由申请人提交办证公证处。

申请人办证之前将上述材料交仁和公证处公证员审核通过后,另行约定办证时间,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摘要条款)

第二条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第五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六条  无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行使。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一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十二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四条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第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继承人中无人知道被继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继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通知。
    第二十五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第二十六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