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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受案范围

发布时间:2020-12-09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0

一、法律援助受案范围

(一)《法律援助条例》和《四川省法律援助条例》所确定的民事、行政法律援助事项范围: 1.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2.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3.依法请求国家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的;4.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5.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等侵权主张婚姻家庭民事权益的;6.因交通事故、医疗损害、工伤事故、食品药品安全事故或者环境污染等侵权行为造成损害请求赔偿的;7.因使用伪劣化肥、农药、种子、农机具和其他伪劣产品造成损害请求赔偿的;8.劳动者(雇员)与用人单位(雇主)发生争议,请求保护劳动(民事)权益的;9.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10.经党委、政府审批、同意的其他事项。

(二)根据省司法厅《四川省法律援助程序细则》,仁和区法律援助中心将以下事项增加纳入法律援助受案范围:1.未成年人、年满60周岁以上老人追索人身损害赔偿的;2.请求保护受教育权利的;3.军人及军属请求优抚待遇,主张婚姻家庭民事权益,请求人身损害赔偿或者涉及农资产品质量纠纷、土地承包纠纷、宅基地纠纷以及保险赔付纠纷而主张民事权益的;4对不服司法机关生效裁判、决定而申诉的;根据《实施意见》要求,现将劳动保障、婚姻家庭、教育医疗、房屋征收与补偿、房屋质量安全等与民生紧密相关的事项纳入法律援助补充事项范围。

二、申请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标准

将申请人经济困难标准确定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3倍或3倍以上。对以下情形,免于经济困难审查:1.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请求赔偿或补偿的;2.农民工请求给付劳动(劳务)报酬或者工伤(雇佣人身损害)赔偿的;3.残疾人请求侵犯人身权益赔偿的;4.家庭暴力受害人请求依法保护的;5.在办理已受理的法律援助案件过程中,需要进行公证、司法鉴定的;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属于一级或者二级智力残疾,或者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或者人民检察院抗诉的;7刑事案件被害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的;8.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属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为其通知辩护而没有通知的,或者强制医疗的;9.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申请依法规定的法律援助的;10.义务兵、供给制学员及军属,执行作战、重大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的军人军属,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申请依法规定的法律援助的。对以下情形,视作经济困难:1.城镇居民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或者失业保险金的;2.农村居民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领取农村特困户救济的;3.属于农村“五保”供应对象的;4.在儿童福利院、社会福利院、农村“五保”供养机构、优抚医院、光荣院、精神病院、SOS儿童村、特殊教育机构等机构内由政府供养的和在救助管理机构接受救助的;5.因遭受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正在接受社会救济的;6.属于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或者患有严重精神疾病的;7.人民法院已决定对申请人给予司法救济的。

三、法律援助的形式

法律援助主要采取以下形式:(一)解答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二)刑事辩护和刑事代理;(三)民事、行政诉讼代理;(四)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五)已受理的法律援助案件需要进行的公证、司法鉴定;(六)其他形式的法律服务。

  • 公民申请法律援助,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的材料

(一)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 经济困难证明或者能够证明其经济困难的其他材料;(三)与所申请的法律援助事项相关的案件材料。

五、法律援助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