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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行政复议指南
发布时间:2020-12-09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0
行
政
复
议
指
南
攀枝花市仁和区司法局
行政复议流程图
行政复议申请须知
一、申请人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需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复印件;申请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还需提供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或其他能证明该法人或组织事实存在的证据。
2.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同一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超过5人的,推选1至5名代表参加行政复议。
3.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如要求撤销、变更或确认违法等)和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4.行政复议申请书正本1份,并按被申请人人数提供副本,申请人需在每份申请书签名;申请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需在申请书上盖章。
5.提供证明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确实已经发生的证据。
6.提供证明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已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或与申请人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证据。
7.提供证明申请人指导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时间的证据。
8.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提供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而被申请人未履行的证明材料。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受他人委托代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须补充下列材料
1.行政复议授权委托书,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
2.申请人与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受委托人是律师的还需提供律师资格证及复印件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函。
三、特别注意事项
1.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上注明申请人、第三人或委托代理人的联系地址与联系电话。
2.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必须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按规定填写行政复议证据清单,并由行政复议机关工作人员审核签收,签收时间为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时间;如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在行政复议机关规定的时间内补正,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申请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
3.申请人可以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同时提出听证要求,是否适用听证程序审核该行政复议案件,由行政复议机关审查批准。
4.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提供受具体行政行为侵犯而造成损害结果的证明材料。
5.仁和区行政复议机关为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审查针对对区政府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的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申请书
(公民)
申请人: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其他有效证件):
联系地址: 省 市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联系地址: 省 市 联系电话: )
被申请人: (名称)
行政复议请求:
事实和理由:
此致
(行政复议机关名称)
附件:1.申请书正本 份;副本 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
3.其他有关材料 份;
4.授权委托书(有委托代理人的)
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
(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 年 月 日
行政复议申请书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申请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
联系地址: 省 市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姓名) 职务:
(委托代理人: 联系地址: 省 市 联系电话: )
被申请人: (名称)
行政复议请求:
事实和理由:
此致
(行政复议机关名称)
附件:1.申请书正本 份;副本 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
3.其他有关材料 份;
4.授权委托书(有委托代理人的)
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
(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 年 月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知识问答
1.问:什么是行政复议机关?什么行政复议机构?具体职责有哪些?
答:依照行政复议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下列职责:(1)受理行政复议申请;(2)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3)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订行政复议决定;(4)处理或者转送对本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5)对行政机关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6)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2.问:什么人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除外。
3.问:行政复议范围由哪些?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3)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5)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6)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8)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9)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10)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11)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1)国务院部门的规定;(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3)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前款所列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
4.问:哪些不能提出申请?
答: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
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问:行政复议申请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6.问:哪些人还可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答: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申请人。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
7.问:行政复议申请方式有那些?
答: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8.问:应当向那些部门递交行政复议申请?
答: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对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其他行政机关、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按照下列规定申请行政复议:(1)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3)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4)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5)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也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接受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办理。
9.问:行政复议申请有哪些限制?
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已经依法受理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
10.问:行政复议受理审查期限是多少?
答: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除前款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11.问:不属于接收申请机关管辖的应当如何处理?
答: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接受行政复议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对依照本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自接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七日内,转送有关行政复议机关,并告知申请人。接受转送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办理。
12.问:行政诉讼对行政复议有那些限制?
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3.问: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复议机关在受理方面有哪些职权?
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受理;必要时,上级行政机关也可以直接受理。
14.问: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是否执行?
答: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2)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4)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15.问:行政复议审理方式有哪些?
答: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16.问:被申请人答复期限由多长?
答: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行政复议机关不得拒绝。
17.问:被申请人是否可以自行收集证据?
答: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
18.问:申请人是否可以撤回申请?
答: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
19.问:行政复议机关如何作出决定?
答: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1)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2)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3)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①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②适用依据错误的;③违反法定程序的;④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⑤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4)被申请人不按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20.问:行政复议审理期限有多长?
答: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21.问:被申请人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应如何处理?
答: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
22.问: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的,应如何处理?
答: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1)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3.问:行政复议是否收费?
答: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行政复议活动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机关的行政经费,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24.问: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行政复议是否适用行政复议法?
答: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行政复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