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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周一案(10)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发布时间:2020-12-09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0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每周一案

 

10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办公室编                        2020710

 

 

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案件简介】

原告某物业公司与某小区业主委员会于2011年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合同对物业服务费标准及服务内容进行约定。2015年原告某物业公司又与该小区业委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续签)》,物业费用、违约责任与前述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一致。被告李某系该小区业主,原告某物业公司多次书面催缴物业费,李某均未缴纳,原告遂将李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其交纳拖欠的物业费4408元。被告李某辩称:其对小区业委会与该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不知情,对于原告何时入驻小区也不知情,故未缴纳物业费。

裁判结果

仁和区人民法院于2020416日作出判决:被告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某物业公司物业费4408元。

法官评析

我国《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五款规定: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以其并非合同当事人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六条规定: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原告方提交的证据证明:原告某物业公司与某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续签)》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被告李某作为该小区业主,以对所在小区业委会与物业服务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不知情为由,拒不缴纳物业服务费,法院不予支持,故作出以上判决。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陈欢 159845561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