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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周一案(7)谨防另类“康养”圈套

发布时间:2020-12-09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0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每周一案

 

7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办公室编                        2020424

 

 

谨防另类“康养”圈套

 

【案件简介】

2017年10月份左右,被告人母某某为了在攀枝花市发展康养产业,因严重缺乏启动资金,遂邀请被告人文某帮忙做市场推广,拟向社会公众集资。二被告人经多次商量,确定以发展不同级别的会员及赠送不同免费入住天数的方式吸收资金,会员签订合同期限为三年。如果会员未使用或未使用完的免费入住天数,按照100元/天给会员补偿。被告人母某某负责成立公司和租康养场地等工作, 被告人杨某某负责租房子、招聘员工等筹备工作,市场推广业务由被告人文某承包,自负盈亏,按照吸收资金的20-22%提成。被告人杨某某团队发展的会员,按照吸收资金的1%提成给被告人文某,剩余的提成归被告人杨某某支配。2017年10月30日,四川某实业有限公司(母某某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从攀枝花市某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手中承包了某山庄,并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合作协议。2017年12月4日,被告人母某某以四川某实业有限公司的名义投资成立攀枝花某康养服务有限公司,未实际出资。被告人母某某作为攀枝花某康养服务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负责人;被告人杨某某担任该公司市场部总经理,具体负责组织人员、团队推广;被告人文某在公司主要负责培训及宣讲养老服务政策等。

攀枝花某康养服务有限公司成立后,在2017年12月至2018年7月期间,被告人杨某某、文某先后招聘20余名销售员,按照被告人母某某制定的宣传内容以及被告人母某某、文某商定的不同等级的会员优惠政策,在攀枝花市中心广场等地大量散发邀请函,并在攀枝花某山庄多次集中宣讲该山庄良好的康养环境,诱惑174名集资参与人与攀枝花某康养服务有限公司签订《养生养老服务合同》并支付相应的会员费,并享受免费入住酒店天数或者按100元每天折算现金。

2018年7月18日,被告人杨某某在攀枝花某山庄进行集中宣讲时被民警挡获后案发。

经四川明正司法鉴定所鉴定,攀枝花某康养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资金共计6939000元,返利金额O元。

裁判结果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母某某、文某、杨某某以被告单位攀枝花某康养服务有限公司的名义,不以提供养老服务为主要目的,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通过发传单的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非法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6939000元,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或给付免费入住天数的回报,扰乱金融秩序,属于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均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单位攀枝花某康养服务有限公司在设立后,便以实施非法集资犯罪活动为主要活动,系被告人母某某等人非法集资的工具,依法不以单位犯罪论处,对在该公司中负责组织、策划、实施非法集资犯罪活动的被告人母某某、文某、杨某某应当以自然人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过程中,三被告人共同组织、策划并积极实施,所起的作用大小相当,无明显的主、从犯之分,但被告人文某、杨某某比被告人母某某的情节相对较轻,量刑时予以考虑。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杨某某系从犯的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母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自行到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文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安机关扣押的点钞机、POS机、台式电脑主机、华硕笔记本电脑,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其系违法所得,故与本案无关,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法院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单位攀枝花某康养服务有限公司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二、被告人母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00元。三、被告人杨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60000元。四、被告人文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五、向被告人母某某、杨某某、文某追缴集资款6939000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母某某、杨某某均提出上诉,二审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评析

1.高额回报方式具有变相性。非法集资类案件一直是最近几年高频发生的刑事案件,本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方式不像以往直接以高额利息回报相诱惑,而是以缴纳不同的会员费成为不同等级的会员,可以在合作酒店免费入住不同的天数,如果不去免费入住酒店或者入住天数未享受完剩余天数就按100元/天进行折抵,收益在8%-11%,合同期限为三年,到期后按约定还本。让老年人感觉到这是只赚不赔的买卖,老年人尝到甜头后也乐在其中,相继介绍身边的朋友加入,这种骗局带有极强的隐秘性,识别难度大,不容易被立即揭穿,导致财物的巨大损失。

2.作案对象更具特定性。本案中176名被害人大都是60岁以上老年人,且子女大多都不在身边,面临着无人照顾的窘境,老年人防备心低,内心善良,缺乏来自亲人的关心,一旦营销者通过带老年人实地参观,虚假宣传,老年人就容易心甘情愿掏钱成为会员,还有就是各类型卡均有免费入住酒店并包吃住天数或者按照每天100元进行现金兑换等看得见的利益和好处,而且被告人还会以公司的名义签订合同,老年人拿着心里也比较安心,不会怀疑。

3.运作方式更具有迷惑性。被告人母某某自身仅有几万元就来攀枝花打着康养的名义来运作这个项目,通过租赁办公场所,招募专业销售人员,发放邀请函,承包酒店,带各被害人参观某山庄,举行宣讲等多种方式来出事被害人缴纳相应的金额成为不同级别的会员。

4.解密非法集资类案件作案手法更具紧迫性。公安部门、司法、街道、社区等部门加强对空巢老人的梳理,抓住骗局的实质特点,有针对性地进行相关的宣传,解密各种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作案手法,同时针对性进行宣传。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仲明镜189823836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