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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周一案(6)开车上路别任性 不然赔了车来又获刑

发布时间:2020-12-09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0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每周一案

 

6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办公室编                        2020424

 

 

开车上路别任性,不然赔了车来又获刑

 

【案件简介】

2018年10月9日13时许,被告人邹某驾驶自有的临时车牌号为川DXXXX7号红色北京坤宝牌小型轿车,从攀枝花市仁和区华芝御景城出发,往攀枝花市仁和区新街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润丰花园酒店路段,被告人邹某看见正前方行驶的白色奥迪Q5越野车的车牌号为川DXX777时,联想到其前夫的手机号也有“777”,遂心生不满,便加大油门,两次碰触该白色奥迪Q5越野车尾部。该车司机何玲意识到有人故意碰触其所驾车辆时,便驾车急速行驶,在仁和区新街路口因遇见红灯而停车。被告人邹某再次变道驾车碰撞该车的右侧后门后驶离。三次撞击造成川DXX777白色奥迪Q5越野车尾部、右侧后门受损。2018年12月14日,经攀枝花市仁和区价格认证中心认证,川DXX777白色奥迪Q5越野车尾的此次维修费损失为35659元。案发后,被告人邹某与被害人何玲达成赔偿协议书,被告人邹某以红色北京坤宝牌小型轿车一辆折价44000元赔偿何玲车辆维修损失36000元,被害人何玲以转账方式补给被告人邹某车辆差价人民币8000元。被害人何玲出具谅解书,对被告人邹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同时查明,2018年11月6日,经攀枝花市第三人民医院精神医学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邹某目前患有持久性心境障碍,对2018年10月9日驾车三次撞击一辆奥迪越野车的行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裁判结果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邹某采用在道路上驾车碰撞他人车辆的方式,毁坏他人财物,造成他人财物损失价值35659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邹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邹某系初犯,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量刑时予以考虑。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和法律规定相符,予以采信。根据被告人邹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对其适用缓刑。遂作出如下判决: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对被告人邹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宣判后,被告人邹某未上诉,仁和区检察院未抗诉,现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评析

随着社会价值的多元化,加之社会压力日趋增大,每个人的心态在不断地产生变化,在应对压力每个人采取的方式不一样,对可能危害社会的负面情绪要及时梳理,引导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社会生活日益丰富的今天,人们之间的距离却在不断地增大,高楼林立的小区里,可能很多人连自己的邻居都不认识,每个人扛着房贷、赡养以及子女教育等各种压力负重前行,扮演着不同的社会角色,导致人们容易产生失衡的心理,如何让人与自我、人与人、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值得我们深入思考和研究。

结合本案,被告人邹某想到自己前夫手机号有“777”就对车牌有“777”的车相撞这样的滑稽行为,可能其作出这样的行为是因为自己曾经在与前夫的生活中受到了某种刺激或者创伤,对前夫的失望和痛恨,加之目前自己独自一人抚养年仅三岁的女儿,在生活中可能遇到各种困难,情绪来一时就无法控制,作出这种害人害己的行为。

社会生活是精彩纷呈的,幸福的生活总是相似的,不幸的生活就各有各的不幸,随着物质文明的不断丰富,精神文明建设也不能缺失,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特殊的群体更需要社会的疏导和关心。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唐天成189823836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