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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周一案(5)故意拖欠农民工工资 判刑还罚款

发布时间:2020-12-09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0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每周一案

 

5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办公室编                        2020416

 

 

故意拖欠农民工工资 判刑还罚款

 

【案件简介】

2013年3月,被告人邸某在攀枝花市某镇某组成立葡萄园种植专业合作社,租赁农户土地种植葡萄,并雇佣当地60余名村民为其葡萄园工作。后因资金周转出现问题开始拖欠民工工资。2017年3月,被告人邸某摘除葡萄园内葡萄,与农民工核对拖欠工资数额并登记造表,承诺有钱就及时支付民工工资,然后离开其经营的葡萄种植园。后农民工找其或其妻子刘某催要工资时,发现其已不知去向,并无法取得联系,遂到攀枝花市仁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报案。该劳动监察大队随即展开调查,并多次电话联系被告人邸某,其不仅一直未到案配合处理,还在收到劳动监察大队的限期整改令后,未在规定期限内支付所欠63名农民工工资153997元。

2017年8月24日,攀枝花市仁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本案移送攀枝花市公安局仁和区分局,公安机关于2017年10月15日决定对本案立案侦查,并依法对被告人邸胜国实行上网追逃。2018年3月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公安局兴龙派出所民警在长洲区某宾馆将被告人邸某抓捕归案,并依法对其刑事拘留。其自2018年3月18日至2018年3月27日陆续支付部分民工工资,但仍拖欠31名民工工资74885元。另,其于2018年6月25日,将现金人民币100000元用于归还其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贷款。

裁判结果

仁和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日作出判决:被告人邸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

法官评析

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以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隐匿财产、恶意清偿、虚构债务、虚假破产、虚假倒闭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的;(二)逃跑、藏匿的;(三)隐匿、销毁或者篡改账目、职工名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与劳动报酬相关的材料的;(四)以其他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第三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一)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二)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第四条规定: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以限期整改指令书、行政处理决定书等文书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后,在指定的期限内仍不支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但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有正当理由未知悉责令支付或者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的除外。

本案中,被告人邸某不到劳动监察大队配合调查,在接到劳动监察大队限期整改令后,不按照要求支付其所欠民工工资,主观上具有明显的逃避支付民工工资的故意;公安机关对本案立案侦查后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前,其累计拖欠60余名农民工的劳动报酬累计153997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鉴于其未否认其拖欠民工工资的基本事实,可认定为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且其亲属代其支付部分劳动者的部分劳动报酬,取得民工谅解,量刑时酌情从轻处罚。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拖欠农民工工资不仅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还极易引发不稳定因素,对社会和谐稳定造成威胁,成为构建和谐诚信社会的绊脚石之一。近年来,我国高度重视农民工合法权益保护工作,多举措打击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并于2019年12月4日国务院第73次常务会议通过了《保障支付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该《条例》将于2020年5月1日起施行。构建和谐诚信社会,人人有责,希望各用工单位高度重视,履行好不断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的义务。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陈欢 159845561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