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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周一案(3)微信交易需谨慎,谨防维护权益难

发布时间:2020-12-09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0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每周一案

 

3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办公室编                        202032

 

 

微信交易需谨慎,谨防维护权益难

 

【案件简介】

原告甲与被告乙认识。原告与微信昵称为“魔**”的协商后,欲向“魔**”购买钒渣,经双方协商,2018年10月1日,原告将身份证号码用微信发给“魔**”,“魔**”将银行卡号为6228****5076拍照后用微信发给原告。后“魔**”用微信将交易时间为2018年10月1日、交易金额为50000元、收款账号为6228****5076的借记卡明细拍照发给原告,并向原告出具协议一份,内容为“今收到甲(身份证号:5110****)支付伍万元整钒渣订金,用于购买钒渣,特立此协议为证。收款人:乙(身份证号:5104****)”,并拍照用微信将协议发给原告。后因双方发生纠纷,现原告要求解除与被告之间的协议;被告返还订金50000元;被告赔偿损失1000元(从2018年10月1日计算至2019年2月1日损失为1000元),并至订金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

裁判结果

经审理,法院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原告甲与被告乙于2018年10月1日达成的协议于2019年5月9日解除;二、被告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甲支付的订金50000元及赔偿损失(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支付,2018年10月2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评析

本案双方当事人是通过微信聊天达成协议,而被告使用的是微信昵称。本案中的“魔**”虽为微信昵称,但能通过“魔**”在微信中提供给原告的银行卡、借记卡明细、协议、微信聊天记录,原告提供的转账明细、人口信息等一系列证据,确定本案中“魔**”即为本案被告乙,也能确定原告转账给被告的事实存在。本案中,原告甲与被告乙在微信中协商达成的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双方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协议。原告已向被告支付订金50000元用于购买钒渣,但被告未按协议约定向原告提供钒渣,且现被告乙下落不明,已无法履行协议,故对原告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协议及要求返还订金50000元的诉讼请求,均予以支持。因本案的起诉状副本刊登在报纸上的日期是2019年3月8日,2019年5月9日应视为送达起诉状副本给被告的日期,该日期即应为解除协议的日期。对原告要求被告按年利率6%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随着科技的发展,通过微信等方式约定而建立买卖关系已经存在,交易主体间完全是靠诚实信用,当然也容易引发纠纷。如若交易双方中一方不守信,则会给另一方带来很大麻烦。如本案,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订金,后被告将原告拉黑。在诉讼中,被告下落不明,幸好原告保留被告提供给原告的身份信息、双方微信聊天记录、银行转账记录,在银行也提取了转账信息,并通过一系列证据能证实微信名与本案被告系同一人,本案在证据上形成证据链,原告的主张才得到支持。否则,会导致主体无法确定,原告的请求也无法得到支持。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徐琼 18982383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