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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周一案(2)民间借贷纠纷约定的律师费,超过年利率24%的不予支持

发布时间:2020-12-09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0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每周一案

 

2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办公室编                        2020226

 

 

民间借贷纠纷约定的律师费

超过年利率24%的不予支持

 

【案件简介】

2014年6月25日,邱某某与马某某签订《借款协议》,约定邱某某出借给马某某50万元,借款期限1个月,月利率为4%;如果不能按期归还借款,从归还期后月利息率按5%收取,并承担出借方追讨该借款的差旅费、律师费、诉讼费。2019年9月23日邱某某之夫与某律师事务所签订《民事委托代理合同》,委托该所代理与马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代理费5万元。后该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代理邱某某夫妇向人民法院起诉,除要求马某某归还借款50万元、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外,另要求马某某承担律师费5万元。

裁判结果

仁和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6日作出判决,支持了由被告马某某归还邱某某夫妇借款50万元及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驳回了邱某某夫妇要求马某某承担律师费5万元的诉讼请求。

法官评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邱某某夫妇主张的律师费5万元,属于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其他费用,该费用已经超过了邱某某夫妇主张的年利率24%。因此,人民法院驳回了邱某某夫妇主张律师费5万元的诉讼请求。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李仕荣 138823399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