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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车“陷阱”

来源:区司法局     发布时间:2018-11-14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0

汽车已经不再是奢侈品,现在买车的人越来越多,有的是为了生活的便利,有的是工作上的需要。但是买车时需谨慎,莫掉入商家的买车“陷阱”。

近日,一起追偿权纠纷起诉至大关县人民法院,原告贸易公司请求被告偿还原告为其代偿的车辆贷款,并将登记在第三人运输有限公司的车辆过户到被告名下。事实的经过是,原告贸易公司于2011年与被告签订《汽车消费信贷购车合同》,约定被告向第三人汽车财务有限公司购买自卸汽车一辆,由被告支付购车首付款,余下车款由原告贸易公司作为保证人向汽车财务有限公司支付,并由被告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签订了《汽车贷款合同》。被告将该车挂靠于第三人运输有限公司名下并将车抵押给汽车财务有限公司,双方签订了《商用车挂靠协议》,并将该车登记于运输有限公司名下,从运输有限公司借款偿还原告贸易公司的欠款。因为第三人运输有限公司财务操作问题,现在该车无法过户到被告名下,原告已经按照约定汽车财务有限公司支付余下车款,然而被告未按照约定全额向原告付款,原告多次催要无果特诉至法院。

被告在庭审中一直表示已经将购车贷款付清,有运输有限公司打的款项已经付清的收据。他并不认识本案的原告,也没有和原告签订过合同。其购买的车辆是在运输公司买的,牌照都是运输有限公司帮他办理,当时提车也是在运输有限公司。运输公司对他说购车可以按揭,手续比较简便,双方就签订了购车合同和贷款合同。因为签订的合同内容多,只是忙着签字按手印,也没有看合同的内容,所以不知道具体签了什么内容。对于所购车辆挂靠在运输有限公司名下,他曾经让运输有限公司将车过户给他,但是他们以各种理由没有过户。同意原告将车辆过户给他,但不同意支付欠款给原告。

本案中的第三人运输有限公司未到庭亦未答辩,通过对原被告的询问,和被告对原告出示证据的质证,查明被告确实是与原告签订《汽车消费信贷购车合同》,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签订了《汽车贷款合同》,但同时也和运输有限公司签订了贷款合同,但因被告未看合同内容就盲目签名,所以所还的贷款仅还清运输有限公司贷款。而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签订了《汽车贷款合同》并未还清,剩余的款项原告已经替他清偿,所以按照合同约定他应该将款项偿还原告,最后被告虽然懊悔,但也只能为自己的粗心买单,将剩余的贷款金额偿还原告。

这起案件可以看出,在贷款购车时,不能盲目签订合同,需看清合同中贷款方、每月偿还的金额等重要内容再进行签订,不然就容易掉进商家的陷阱中,支付更多金钱代价。(云南省大关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