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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法治思想学习专栏——习近平法治思想学习问答(第十五期)

来源:攀枝花市仁和区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4-03-26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0

四、全面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工作布局

31、如何理解加快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

2021年7月1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大会上宣告,我们党已经“形成比较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全党现行有效党内法规共3766部,其中党章1部,准则3部,条例50部,规定870部,办法2123部,规则97部,细则622部。比较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的形成,标志着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由此迈入高质量发展新阶段,为保证全党团结统一、行动一致,为党统揽“四个伟大”提供了坚强有力的制度保障。

党内法规体系,是以党章为根本,以民主集中制为核心,以准则、条例等中央党内法规为主干,以部委党内法规、地方党内法规为重要组成部分,由各领域各层级党内法规制度组成的有机统一整体。根据中共中央2016年12月印发的《关于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意见》,党内法规体系以“1+4”为基本框架:在党章之下分为党的组织法规制度、党的领导法规制度、党的自身建设法规制度、党的监督保障法规制度四大板块。“1”是指党章这一党的根本大法,在党内法规体系中具有最高权威和最高效力。“4”是从横向领域上来划分的:党的组织法规侧重从“主体”上规范党的各级各类组织的产生和职责,夯实管党治党、治国理政的组织制度基础,如《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工作条例》;党的领导法规侧重加强和改进党对各方面工作的领导“行为”,为党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提供制度保证,如《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党的自身建设法规侧重规范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的党的自身建设“行为”,增强党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如《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党的监督保障法规侧重规范对党组织工作、活动和党员行为的监督、考核、奖惩、保障等,确保行使好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如《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

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加强顶层设计,进行统筹谋划,搞好整体布局,有目标、按计划、分阶段加以推进。2013年11月党中央印发《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纲要(2013-2017年)》,2018年2月党中央印发《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第二个五年规划(2018-2022年)》,2023年4月党中央印发《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规划纲要(2023-2027年)》,为构建党内法规体系明确了任务书、路线图和时间表,大大增强了党内法规制定工作的系统性、科学性和前瞻性,使党内法规体系建设步伐明显加快。如果将建构党内法规体系比作盖房子,就要分三步走:第一步是夯基垒台,主要任务是制定修订完善党章;第二步是立柱架梁,搭建四梁八柱、形成主体框架,主要任务是制定准则、条例等基础主干党内法规;第三步是添砖加瓦,主要任务是制定规定、办法、规则、细则等配套党内法规。

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不仅要有量,还得有质。不能为了所谓政绩搞“制度形象工程”、“制度花瓶”;不能不顾实际提出高得离谱、无法落地的要求;不能语焉不详、模棱两可;不能堆砌辞藻、花里胡哨。要把提升党内法规质量作为立规工作的重中之重。首先,要把牢政治立场,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其次,在职权职责、义务权利配置上要正当合理,坚决维护党和人民利益,确保权责一致。再次,具体制度安排要于法周延,逻辑严密,明确具体,符合党内法规制定技术规范;制度规定要务实管用,能够解决问题,立得住、行得通、管得了。最后,要遵守党内法规制定程序,坚持科学立规、民主立规、依规立规,在制定过程中注意充分开展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

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要坚持立改废释并举,使党内法规体系能够做到与时俱进,始终保持生机活力。2012-2014年、2018—2019年,党中央先后部署开展了两次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废止、宣布失效、修改了一大批法规文件,有效解决了党内法规制度存在的不适应、不协调、不衔接、不一致问题,党内法规体系实现了“瘦身”和“健身”。

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要加强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建立健全了从中央到省、市、县的备案审查工作体系,按照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原则全面开展备案审查工作。截至2022年年底,各地区各部门向党中央报备法规文件3.8万件,发现和处理“问题文件”1700余件,有力维护了党内法规体系的统一性和权威性。

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只有进行时、没有完成时。随着新时代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昂首阔步前进,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必须与时俱进、改革创新。要深刻总结运用长期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宝贵经验,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把牢政治方向、遵循客观规律、深化制度改革,使党内法规体系更加完善、党内法规制度更有活力,为党团结带领人民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更加坚强有力的制度保障。

32、为什么说法治政府建设要率先取得突破?

为了树立新时代法治政府建设示范标杆,2019年、2021年,中央依法治国办先后部署开展了两批全国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活动,最终有90个综合示范地区和83个单项示范项目经过实地评估、人民满意度测评等程序,从各参与申报的市、县级政府中脱颖而出、获得命名,在全国各地掀起了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热潮。全面依法治国,法治政府建设要率先突破。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法治政府建设是重点任务和主体工程,对法治国家、法治社会建设具有示范带动作用”。

法治政府建设能否率先取得突破,直接影响到法治国家建设的成效。在我国,政府是国家治理的具体实施者和推进者。各级政府承担着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等重要职责,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国家法律规定的主要实施者。政府也是起草法律、地方性法规的重要主体,很多法律草案、地方性法规草案是先由政府起草后再提交本级人大审议的。同时,所有的行政法规、规章都是由政府制定的。各级政府不仅掌握着公共资源分配权,还肩负着提供公共产品、公共服务的重任,是国家治理体系有效运转的纽带和中枢,一旦政府不依法办事,整个社会运转便会陷入低效无序甚至混乱状态。政府权力也是一把“双刃剑”,如果政府权力脱离法治轨道,公共利益和群众合法权益被政府权力侵害的风险就会大大增加。因此,只有各级政府成为法治政府,国家才有可能成为法治国家,社会才有可能成为法治社会。

法治政府建设能否率先取得突破,直接影响到人民群众对法治建设的满意度。各级政府是人民群众感受社会公平正义最直接的国家机关。人民群众的日常生产、生活都离不开与政府打交道,各级政府的一举一动最容易受到人民群众关注,牵涉到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衙斋卧听萧萧竹,疑是民间疾苦声。”为人民服务是我们党的根本宗旨,我们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本目的是要让政府依法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依法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更好地服务人民、造福人民。各级政府必须依法履行职责,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及时回应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维护安定有序的社会环境。政府也要牢记“法无授权不可为”,不能在法律之外任意设定权力,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在作出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时,要依法依程序进行,该公示的公示,该听证的听证,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最大限度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法治政府建设能否率先取得突破,直接关系到全社会对法治的信仰。经过长期坚持不懈的努力,我国法治建设取得了巨大进步。但由于我国社会传统上是一个人情社会,当前社会整体法治观念仍不够强,人民群众依法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格局还没有完全形成。在这样的社会环境和文化背景下,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作为社会资源要素的组织者、管理者,其自身行为对全社会法治理念的塑造具有直接示范效应。如果政府都不讲法治、不守规矩,就谈不上要求公民个人守法守规。现在,我们社会生活中出现的许多问题,有的是因为立法不够、规范无据,但更多是因为有法不依、失于规制乃至以权谋私、徇私枉法、破坏法治。只有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率先垂范、以身作则,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才能带动全社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不断推进法治社会建设。

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法治政府建设任重道远。为了加快构建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梯次推进法治政府建设,2021年8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为“十四五”时期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提供了路线图和施工图。新时代新征程上,我们要全面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更好发挥法治政府建设在法治国家、法治社会建设中的示范带动作用,推动法治政府建设在更大范围实现更多突破。

33、为什么说法治社会建设是构筑法治国家的基础?

枫溪江潺潺流过浙江省诸暨市枫桥镇,江畔古树参天、山灵水秀,古朴典雅的“枫桥经验”陈列馆为这座小镇增添了一分悠然祥和的氛围。20世纪60年代初,枫桥干部群众创造了依靠群众就地化解矛盾的“枫桥经验”,毛泽东同志亲笔批示“要各地仿效,经过试点,推广去做”。60年来,“枫桥经验”在传承中发展、在发展中创新、为法治社会建设积累了宝贵经验。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枫桥经验”,强调要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创新群众工作方法,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矛盾和问题。

推进全面依法治国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现代国家治理越来越注重社会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管理社会事务,强调政府与社会的互动,更多发挥社会自我管理、自我完善的力量。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提出要健全基层群众自治机制,充分调动城乡群众、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自主自治的积极性,打造人人有责、人人尽责的社会治理共同体;充分发挥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等社会规范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推动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等。这些举措有力推动了社会治理重心向基层下移,有利于更好发挥公民、社会组织作用,实现政府治理与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新格局,进一步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建设夯实社会基础。

社会治理法治化既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目标,又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坚实基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人民群众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长,更加注重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为了更充分实现人民群众参与社会治理的意愿,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对坚持和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作出部署,强调必须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社会治理体系。其中,把法治作为推进社会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重要保障。我们要不断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防范化解风险的能力和水平,保障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追求,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建设法治社会,就是要在全社会形成信仰法律的自觉意识。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没有真正发自内心的信仰,法律将形同虚设。我国是个熟人社会,即使过去几十年全社会法治观念获得显著提升,但日常生活中很多人在遇到问题时,往往首先会想到托关系、找门路,信权不信法、信访不信法的现象还时有发生,这种情况不彻底转变,就很难说这个社会是法治社会,法治国家更不可能建成。在一个社会中,只有让遵纪守法者扬眉吐气,让违法失德者寸步难行,使社会公众实实在在地感受到法律的权威,体会到守法信法的好处,才能使人们真正认识到法律既是保障自身权利的有力武器,也是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从而在全社会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的浓厚法治氛围。

法治社会建设是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建设的基础,这是我们党从长期治国理政实践中得出的科学论断,是新时代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任务。伴随着改革开放以来综合国力的不断增长,我国在法治建设上取得的成就有目共睹,法治社会作为与法治国家、法治政府一体建设的理念被提出,有助于厚植法治的社会根基,推动我国社会加速向现代化社会迈进,真正实现自治、法治、德治“三治”融合的社会治理目标,使法治成为全体人民的共同价值追求,为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铺就法治康庄大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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