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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法治思想学习专栏——习近平法治思想学习问答(第十一期)

来源:攀枝花市仁和区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4-01-24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0

三、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

——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地位

22、如何理解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走进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的市民大厅,迎面一个玻璃展柜里密密麻麻放着69枚印章,外面贴着一张2015年的封条。这被永久封存的69枚印章,见证了银川市推行“一枚印章管审批”的改革历程。深化“放管服”改革,让企业安心兴业、让群众方便办事,是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内容。截至2022年年底,我国先后取消和下放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的比例达47%,彻底终结非行政许可审批,压减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达71%。通过“放管服”改革等一系列重要举措,我国营商环境明显改善,市场主体不断培育壮大,登记在册的市场主体总数由2012年年底的近5500万户增加到2022年年底的1.7亿户。这些显著成绩的取得,离不开法治的推动保障。法治能够架起“防护网”,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产权和合法权益。各类市场主体是市场经济的重要参与者,最期盼的是在投资兴业过程中获得平等法律保护,拥有稳定和可预期的市场环境。这就需要不断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通过科学立法让各类产权所有者和市场主体安心放心。2016年11月4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提出“坚持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废除对非公有制经济各种形式的不合理规定,消除各种隐性壁垒,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开公平公正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共同履行社会责任”。2019年3月15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加强对内外资企业的平等保护。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2019年10月22日,国务院公布《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规定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以深刻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创新体制机制、强化协同联动、完善法治保障,对标国际先进水平,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良好环境。这些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出台为平等保护市场主体产权和合法权益提供了重要制度基础,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蓬勃发展创造了必要条件。法治能够托起“公平秤”,有力规范行政执法、推进公正司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是法治经济,只有将优化营商环境建设全面纳入法治化轨道,才能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经济体系。现在,有些地方政府部门仍然热衷于直接配置资源、直接干预微观经济活动,政府职能越位、缺位、错位等问题比较明显;行政执法过程中仍然存在着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程序不规范、过程不透明的现象;滥用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强制措施,把民事纠纷刑事化,搞选择性执法的情况依然存在。解决这些问题只能依靠法治,不能简单依靠行政命令和手段。各级政府只有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打破各种各样的“卷帘门”、“玻璃门”、“旋转门”,厘清政府与市场的边界,营造风清气正、公平竞争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才能让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各级司法机关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依法高效处理各类商事纠纷,切实维护市场交易公平公正,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为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法治能够竖起“边界线”,有效提升各类市场主体的诚信与合规意识。市场经济倡导的是自由、平等、守信的契约精神,只有市场参与者共同遵守市场规则,诚实守信,各项营商活动才能顺利进行。目前,我国还存在着部分企业依法依规经营、诚信守约意识不够的问题,有的经营者因严重失信成为诚信“红黑榜”的“老赖”。2014年6月14日,国务院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部署营造优良信用环境,提升国家整体竞争力。2014年8月7日,国务院公布《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通过规范企业信息公示,强化企业信用约束,为促进企业诚信自律、维护交易安全提供解决方案。企业作为重要的市场主体,依法依规经营管理水平不仅关系自身健康发展,很大程度上也影响着营商环境的优化和市场经济的良性运行。推动企业法治建设,构建法治化营商环境,不仅有助于打破当前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遇到的瓶颈,更好释放出内生动力;也有助于各类企业在“走出去”和“引进来”的过程中,不断提升应对风险挑战和国际经营的能力,更好适应经济全球化发展的新形势。改革开放40多年的经验告诉我们,改革开放越深入,经济越发展,就越离不开法治。法治既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也是其良性运行和改革发展的重要保障。哪个地方拥有法治化营商环境,哪个地方就拥有高质量发展的竞争优势。没有好的法治环境保驾护航,硬件设施再好、招商政策再优惠,也难以吸引更多企业去投资经商。只有持续加强法治建设,才能为各类市场主体创造“万类霜天竞自由”的营商环境,才能为中国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为有源头活水来”的不竭动力。

23、如何理解依法治军、从严治军是强军之基?“革命军人个个要牢记,三大纪律八项注意……”这首脍炙人口的经典红歌,影响和教育了一代又一代人民军队子弟兵。“三大纪律八项注意”作为人民军队的纪律准则,是在毛泽东同志1928年制定的“三大纪律六项注意”的基础上逐步修改完善,并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部1947年统一规定、重行颁布的。它塑造了新的革命军队、新的革命纪律,极大增强了人民军队的纪律意识、法治意识,成为人民解放军依法治军、从严治军光荣传统的显著标志。依法治军是我们党建军治军的基本方式,是实现党在新时代强军目标的必然要求。法纪严明一直是我军的鲜明特征,在不同历史时期都涌现出许许多多感人至深的人物和事迹。千军万马有令必行、有禁必止,攻如猛虎、守如泰山。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着眼实现建军一百年奋斗目标、加快把人民军队建成世界一流军队,把依法治军纳入全面依法治国总盘子。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依法治军、从严治军是强军之基。这一重要指示,深刻揭示了依法治军、从严治军在强军兴军新征程中的战略地位和重要作用,阐明了军队建设的客观规律和时代要求,开辟了我们党建军治军的新境界。依法治军、从严治军是人民军队听党指挥的必然要求。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是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决定的,是党和国家的政治优势,是人民军队的建军之本、强军之魂。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坚持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要靠一套制度作保证。毫不动摇地坚持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一个很重要的途径就是全面深入推进依法治军、从严治军,进一步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维护和贯彻军委主席负责制,进一步把党关于国防和军队建设的正确主张和治军经验加以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不断完善军队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等各项制度规定,并使之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到军队建设各领域全过程,确保党指挥枪的原则落地生根,确保人民军队永远忠于党,确保部队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坚定不移听党话、跟党走。依法治军、从严治军是人民军队能打胜仗的必然要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一支现代化军队应该是高度重视法治纪律的军队。我们推进强军事业、建设强大军队,没有法治引领和保障不行。”军队越是现代化,越是信息化,越是要法治化。在信息网络时代,战争过程日益科学化,军队建设、管理和作战行动更加强调标准化、规范化、精细化。这就要求进一步强化法治思维,充分运用法治手段,对军队各方面进行严格规范,建立一整套符合现代军事发展规律、体现我军特色的科学的组织模式、制度安排和运作方式,推动军队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向更高水平发展。现代战争战场空间全域多维,作战要素一体联动,作战节奏空前加快,兵力行动协调异常复杂,没有法规制度规范,必然会打乱仗甚至打不了仗。从近年来的军事实践看,部队能否顺利完成任务,不仅取决于正确的决策指挥、科学的组织编成、优良的武器装备和过硬的军事素质,也离不开强有力的法治保障。为此,必须全面深入推进依法治军、从严治军,做到任务拓展到哪里,法规制度就延伸到哪里、法律服务保障就跟进到哪里,确保我军圆满完成党和人民赋予的各项任务。依法治军、从严治军是人民军队作风优良的必然要求。军无法不立,法无严不威。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作风建设由治标向治本转变也要靠法治,善于运用法治手段纠风肃纪,以刚性的制度规定和严格的制度执行实现作风建设规范化、常态化、长效化。”从根本上巩固作风建设向上向好的良好态势,必须全面深入推进依法治军、从严治军,推动各级严格依法指导和开展工作,实现从单纯依靠行政命令的做法向依法行政的根本性转变,从单纯靠习惯和经验开展工作的方式向依靠法规和制度开展工作的根本性转变,从突击式、运动式抓工作的方式向按条令条例办事的根本性转变。必须坚持依法从严管理部队,狠抓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落实,防止和克服管理松懈、作风松散、纪律松弛现象,保持部队正规秩序和安全稳定。必须持之以恒正风肃纪反腐,持续肃清郭伯雄等的流毒影响,切实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依法加强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加大追责问责力度,真正让铁规生威、铁纪发力,以严明的法治和纪律凝聚铁的意志、锤炼铁的作风、锻造铁的队伍。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上,贯彻依法治军战略是系统工程,必须紧紧围绕党在新时代的强军目标,着眼全面加强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统筹全局、突出重点,以重点突破带动整体推进。要深化军事立法工作,打好政策制度改革攻坚战,提高立法质量,增强立法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做好法规制度实施工作,落实联合作战法规制度,深化依法治训、按纲施训,强化我军建设规划计划刚性约束,严格依法加强部队管理。强化法规制度执行监督工作,明晰责任主体和评估标准,健全监督机制,严格责任追究,确保法规制度落地见效。加强涉外军事法治工作,统筹谋划军事法治斗争,健全军事领域涉外法律法规,更好用法治维护国家利益。中央和国家机关、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强化国防意识,自觉履行法定的国防建设职责,依法保障好军队建设、军事行动和军人合法权益。厉行法治、严肃军纪,是治军带兵的铁律,也是建设强大军队的基本规律。一个现代化国家必然是法治国家,一支现代化军队必然是法治军队。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领导下,深入推进依法治军、从严治军,必将带来我军治军方式的深刻变革,带来国防和军队建设法治化水平的显著提升,不断把新时代强军事业推向前进。

24、如何理解依法保障“一国两制”实践和推进祖国统一?“一国两制”是党领导人民实现祖国和平统一的一项重要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个伟大创举。“一国两制”最初是针对解决台湾问题提出的,在解决历史遗留的香港问题、澳门问题中付诸实践。按照“一国两制”方针,中国政府通过分别与英国政府、葡萄牙政府的外交谈判成功解决了香港问题、澳门问题,于1997年7月1日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于1999年12月20日对澳门恢复行使主权,实现了长期以来中国人民收回香港、澳门的共同愿望。中央在设立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的过程中,始终坚持法治原则。宪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这一规定体现了“一国两制”构想,为中国政府在实现国家和平统一时,在某些区域设立实行不同于内地的制度和政策的特别行政区提供了直接的宪法依据。1990年4月4日,七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同时作出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决定。1993年3月31日,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同时作出设立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决定。香港基本法和澳门基本法是根据宪法制定的基本法律,规定了在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实行的制度和政策,是“一国两制”方针政策的法律化、制度化,为“一国两制”在香港、澳门的实践提供了法律保障。宪法和基本法共同构成了特别行政区的宪制基础。依照宪法和基本法,中央对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实行管治,拥有对两个特别行政区的全面管治权。这既包括中央直接行使的权力,也包括授权特别行政区依法实行高度自治,并对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权有监督权。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始终强调,必须全面准确、坚定不移贯彻“一国两制”方针,坚持和完善“一国两制”制度体系,坚持依法治港治澳,维护宪法和基本法确定的特别行政区宪制秩序,落实中央对特别行政区全面管治权,坚定落实“爱国者治港”、“爱国者治澳”。习近平总书记多次指出,要确保“一国两制”方针不会变、不动摇;确保“一国两制”实践不走样、不变形。中央始终坚持严格按照宪法和基本法办事,把维护中央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全面管治权和保障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权有机结合起来。中央依法治港、依法治澳,确保了“一国两制”航向,保持了特别行政区社会经济政治大局稳定,推动特别行政区各项事业取得全面进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据宪法和基本法,不断完善特别行政区制度、健全特别行政区的治理体系、巩固“一国两制”的政治基础和法治基础,这是中央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治理特区的重要体现。香港、澳门回归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香港基本法作出了5次解释,对澳门基本法作出了1次解释,多次就“一国两制”实践中遇到的重大问题作出决定,起到了及时释疑解惑、正本清源、定纷止争的作用。例如,在国家安全面临现实风险时,中央依据宪法和基本法,采取“决定+立法”的方式,从国家层面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决定》;6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上述决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并决定列入香港基本法附件三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公布实施这一“决定+立法”的出台,有效打击了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有力维护了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和香港的长期繁荣稳定。又如,为了堵塞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机制中存在的漏洞,消除制度机制方面存在的隐患和风险,2021年3月1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作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的决定》;3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上述决定审议通过修订后的香港基本法附件一、附件二。这一“决定+修法”的出台,为确保实现“爱国者治港”、保障香港“一国两制”实践行稳致远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一国两制”在香港、澳门问题上的成功实践为全面完成祖国统一大业树立了典范。1984年10月22日,在中英联合声明草签后不到一个月,邓小平同志就高瞻远瞩地指出:“香港问题的解决会直接影响到台湾问题。”尽管海峡两岸尚未统一,但中国主权和领土从未分割,大陆和台湾同属一个中国的事实从未改变。两岸关系发展历程也充分证明: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两岸同属一个中国的历史和法理事实,是任何人任何势力都无法改变的。现行宪法明确规定:“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神圣领土的一部分。完成统一祖国的大业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神圣职责。”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就对台工作提出一系列重要理念、重大政策主张,形成新时代党解决台湾问题的总体方略。2019年1月2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告台湾同胞书》发表40周年纪念会上的重要讲话中强调,要探索“两制”台湾方案,丰富和平统一实践。制度不同,不是统一的障碍,更不是分裂的借口。“一国两制”在台湾的具体实现形式会充分考虑台湾现实情况,会充分吸收两岸各界意见和建议,会充分照顾到台湾同胞利益和感情。在确保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前提下,和平统一后,台湾同胞的社会制度和生活方式等将得到充分尊重,台湾同胞的私人财产、宗教信仰、合法权益将得到充分保障。70多年来,我们不断推进对台方针政策法制化进程,以现行宪法为统帅、以《反分裂国家法》为基本、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等为主干的涉台法律制度不断完善,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始终坚定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坚决挫败各种制造“两个中国”、“一中一台”、“台湾独立”的图谋,取得一系列反“台独”、反分裂斗争的重大胜利。祖国完全统一的时和势始终在我们这一边。实践证明,有中国共产党的坚强领导,有伟大祖国的坚强支撑,有全国各族人民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同胞、澳门特别行政区同胞和台湾同胞的同心协力,香港、澳门长期繁荣稳定一定能够保持,祖国完全统一一定能够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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