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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法治思想学习专栏——习近平法治思想学习问答(第十期)

来源:攀枝花市仁和区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3-12-14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0

三、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地位

20、如何理解宪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

杭州西湖边北山街84号大院,有一幢依山而建的青灰色二层小楼。1953年12月28日到1954年3月14日,毛泽东同志率领宪法起草小组部分成员,在这里历时77个日日夜夜,研究起草了新中国第一部宪法草案初稿。2016年12月4日,这幢修葺一新的小楼迎来了新使命——“五四宪法”历史资料陈列馆正式对外开馆,成为我国宪法宣传教育的重要阵地。“五四宪法”颁布实施以来,宪法以其至上的法制地位和强大的法制力量,在我们党治国理政实践中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1954年,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讨论宪法草案时,毛泽东同志就说:“一个团体要有一个章程,一个国家也要有一个章程,宪法就是一个总章程,是根本大法。”他还说:“用宪法这样一个根本大法的形式,把人民民主和社会主义原则固定下来,使全国人民有一条清楚的轨道,使全国人民感到有一条清楚的明确的和正确的道路可走,就可以提高全国人民的积极性。”这两段话,把什么是宪法、宪法的地位和作用都通俗地讲到了。

宪法是我们党长期执政的根本法律依据。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我国宪法确认了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确认了党在国家政权结构中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核心地位。我们党高度重视发挥宪法的根本法作用,坚定维护宪法尊严和权威,推动宪法完善和发展,这是我国宪法保持生机活力的根本原因所在。实践表明,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完全可以有机统一起来。我们说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就包括坚持宪法确定的中国共产党领导地位不动摇,坚持宪法确定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不动摇。

宪法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依据。宪法规定的是国家的重大制度和重大事项,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具有总括性、原则性、纲领性、方向性。我国宪法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进行革命、建设、改革的伟大斗争和根本成就,确立了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确立了国家的根本任务、指导思想、领导核心、发展道路、奋斗目标,规定了一系列基本政治制度和重要原则,规定了国家一系列大政方针,体现出鲜明的社会主义性质。特别是我国宪法确立了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基本原则,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全面依法治国,必须始终把宪法作为根本依据。没有宪法的地位和权威,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就不可能真正建成,国家富强、民族振兴、社会进步、人民幸福就不可能顺利实现。

宪法是国家各种制度和法律法规的总依据。在一国法律体系中,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在我国,宪法集中体现了党和人民的统一意志和共同愿望,是国家意志的最高表现形式。我国宪法确立的一系列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和原则规则,确定的一系列大政方针和基本政策,具有显著优势、坚实基础和强大生命力,必须长期坚持、全面贯彻、不断发展。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一切违反宪法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的特权。当代中国宪法制度已经并将更好展现国家根本法的力量、更好发挥国家根本法的作用。

历史和实践充分证明,我国现行宪法有力坚持了中国共产党领导,有力保障了人民当家作主,有力促进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有力推动了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有力促进了人权事业发展,有力维护了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社会和谐稳定,是符合国情、符合实际、符合时代发展要求的好宪法,是充分体现人民共同意志、充分保障人民民主权利、充分维护人民根本利益的好宪法,是推动国家发展进步、保证人民创造幸福生活、保障中华民族实现伟大复兴的好宪法,是我们国家和人民经受住各种困难和风险考验、始终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的根本法制保证。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在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新征程上,我们要始终坚持宪法作为法上之法、法中之法的核心地位,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牢牢夯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根基,为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宪法保障。

21、如何理解宪法同党和国家前途命运息息相关?

2018年3月11日下午3时52分,北京,人民大会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获高票表决通过,如潮的掌声,在万人大礼堂长时间响起。这是现行宪法的第五次修改,使人民的宪法在保持稳定性和权威性的基础上,紧跟时代步伐,不断与时俱进,有力推动和保障了党和国家事业发展。自中国共产党登上历史舞台后,宪法始终同我们党和国家前途命运息息相关。时间愈久远,事业愈发展,我们就愈加感受到宪法的力量。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回顾我国宪法制度发展历程,我们愈加感到,我国宪法同党和人民进行的艰苦奋斗和创造的辉煌成就紧密相连,同党和人民开辟的前进道路和积累的宝贵经验紧密相连。”“两个紧密相连”的重要论断,是认识当代中国宪法制度的关键。不了解、不联系中国近代100多年来艰难曲折、激越变革、激荡发展的历史进程,就不可能正确认识、理解和把握当代中国宪法制度。

我国宪法发展史是中国近现代史的一个缩影。鸦片战争以后,中国逐步成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从那时起,中国人民就一直苦苦寻找改变中华民族前途命运的道路。无数仁人志士“以爱国相砥砺,以救亡为己任”,进行了各种形式的抗争、探索和尝试。西学东渐之下,立宪救亡、变法图存,成为很多人孜孜以求的目标,他们寄希望于在不改变封建统治的前提下,按照西方政治制度模式对我国封建专制制度进行改良,结果都遭到了失败。从戊戌变法“六君子”血洒京城菜市口,到晚清政府颁布的《钦定宪法大纲》、《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从袁世凯的“袁记约法”、曹锟的“贿选宪法”、段祺瑞的“民国宪草”,到蒋介石的“训政时期约法”、“五五宪草”、“中华民国宪法”,各种宪法文件先后推出,各种政治势力反复博弈,“你方唱罢我登场”。其间,辛亥革命结束了在中国绵延几千年的君主专制制度,产生了具有资产阶级民主革命性质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但也未能从根本上改变国家和人民的悲惨命运。正如毛泽东同志所讲:“一切别的东西都试过了,都失败了。”历史证明,当广大人民还只是当权者统治的对象,当外国军队可以在中国土地上肆意横行,法治就只能是镜花水月,不可企及。不推翻压在中国人民头上的“三座大山”,不实行人民民主,任何宪法法律都不可能得到人民拥护,都不可能起到推动我国社会发展进步的作用。

在领导人民推进革命、建设、改革的实践中,我们党始终高度重视宪法和法制建设。从建立革命根据地开始,我们党就进行了制定和实施人民宪法的探索和实践。1931年,我们党在中央苏区成立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颁布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1946年,我们党在陕甘宁边区颁布了《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同时,我们党对未来政权建设也提出了基本构想和重要原则,具有代表性的思想理论成果就是毛泽东同志分别在1940年、1949年发表的《新民主主义论》、《论人民民主专政》。这些重要实践和思想理论成果,对新中国国家制度、宪法制度的创建和发展,产生了深刻的、持久的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为社会主义法治奠定了根本政治基础和社会基础,开辟了中国人民当家作主的历史新纪元。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共同纲领虽然不是宪法,但它总结了人民革命的经验,确定了我们国家各方面的总政策,实际上起到了临时宪法的作用。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确认了近代100多年来中国人民为反对内外敌人、争取民族独立和人民自由幸福进行的英勇斗争和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夺取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掌握国家权力的伟大历史变革,确立了新型国家制度和宪法制度的基本架构、根本原则和活动准则,为新中国的发展进步奠定了根本政治前提和制度基础。

从20世纪50年代后期开始,由于指导思想上发生“左”的偏差,我国民主法制建设出现停滞、徘徊。特别是后来发生的“文化大革命”,给党和国家事业带来严重破坏和巨大灾难,宪法制度形同虚设。这个教训是极为深刻的。在“文化大革命”后期,我国修改形成了一部宪法,即1975年宪法。这是一部存在严重问题的宪法。粉碎“四人帮”之后,我国又修改形成了一部宪法,即1978年宪法。这部宪法虽然有一些新变化,但仍存在许多明显的缺陷和局限。1979年和1980年,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和三次会议曾经对1978年宪法作过两次修改。总的来看,1975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都是改革开放之前那个特定时期的产物。

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实现历史性转折,开启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并确立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方针。邓小平同志明确提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我国现行宪法,就是根据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的路线方针政策,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的需要,于1982年12月4日由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1982年宪法确立的许多重要制度、原则和规则,都源于1949年共同纲领和1954年宪法,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对它们的继承、完善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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