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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四川省审计约谈办法》的政策解读

来源:攀枝花市仁和区审计局     发布时间:2022-04-13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0

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充分发挥审计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的重要作用,促使被审计单位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8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审计制度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及相关配套文件的通知》(中办发〔2015〕5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四川省审计厅制定了《四川省审计约谈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这是我省首次全面、系统构建审计约谈制度。开展审计约谈,主要是指审计机关针对被审计单位的系统性、苗头性、风险性或整改不力等问题,采取正式谈话的方式进行警示、提醒并督促纠正的一种监督措施,把发现的问题消灭在萌芽阶段。

  《办法》明确了约谈对象原则上为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包括需要进行审计约谈的已离任主要负责人;约谈人一般为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也可委托分管负责人进行约谈;审计约谈由审计机关单独进行,也可以根据需要邀请相关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联合约谈。

  《办法》规定,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约谈:被审计单位不配合审计,拖延或拒绝提供审计所需真实、完整资料,阻挠审计工作正常开展,审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被审计单位拒绝、拖延执行审计决定,推诿、敷衍落实审计整改要求,审计机关责令纠正后,在规定时限内仍未执行或整改到位的;被审计单位,若不及时纠正、制止可能导致重大不良后果的;审计发现问题涉及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承担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较多,需要进行谈话提醒的;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

  约谈后形成约谈纪要,以书面形式送达约谈对象,并根据需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约谈对象应就约谈情况在本单位年度党组织民主生活会或组织生活会上进行报告。

  约谈对象应当按照约谈要求,在约定时限内完成整改并书面向审计机关反馈整改落实情况。对逾期仍不整改的,审计机关按照相关规定提请具有管理权限部门追究约谈对象的责任。审计机关可以视情况向外公布约谈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