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基本信息公开 > 政策法规 > 政策解读

关于《建筑法》的修改情况的解读四期

来源:攀枝花市仁和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时间:2021-02-02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0

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其中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简称建筑法)的修改条款自决定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次修改的主要亮点明确了规划许可证的适用范围和具体类别

原第一款第二项“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修改为“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确了规划许可证的具体类型。

按照《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建筑法》的相关规定,在我国进行工程建设,一般应当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俗称“四证”)。

从法律规定和办理相关许可审批的程序来看,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前提条件,且在第一款第一项也明确了“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原来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划许可证”,从理解上就会认为指的是“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两个证,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就与第一项重复了。因此,在此次修改中,明确了规划证的类型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此修改与《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第二条的修改也是一致的。

相关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