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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筑法》的修改情况的解读三期

来源:攀枝花市仁和区住建局     发布时间:2021-01-04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0

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其中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简称建筑法)的修改条款自决定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次修改的主要亮点1:明确了规划许可证的适用范围和具体类别

原第一款第二项 “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会使人认为不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筑就不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实际上不在城市规划范围的建筑通常是“集体土地”,按照《城乡规划法》乡镇规划区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新建建筑也需要办理《乡村规划许可证》。为了避免这种误解,新的条款就修改为“依法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明确了只要法律有规定的,就依照法律规定来办理。该修改也贯彻了李克强总理在2014年国务会议上提出的简政放权的思想,即“法无授权不可为、法无禁止皆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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