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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解读

来源:攀枝花市仁和区农业农村局     发布时间:2020-12-03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0

 

 

   201511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修订案,新《种子法》自201611日起施行。新《种子法》对于保护植物新品种权,维护种子生产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更好地发挥市场积极作用,推动种子产业化,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更好地发挥市场作用

(一)改革完善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制度。

缩小了主要农作物品种的审定范围,28种减少到5(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将绝大多数不再实行品种审定的农作物纳入了品种登记管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

为育繁推一体化的大企业开通绿色通道, 对其自主研发的主要农作物品种、主要林木品种可以按照审定办法自行完成试验,达到审定标准的,品种审定委员会应当颁发审定证书。

对有缺陷的品种建立了退出机制。审定通过的农作物品种和林木良种出现不可克服的严重缺陷等情形不宜继续推广、销售的,经原审定委员会审核确认后,撤销审定,由原公告部门发布公告,停止推广、销售。对已登记品种出现不可克服的严重缺陷等情形的,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撤销登记,并发布公告,停止推广。

(二)减少行政许可,将种子生产和经营两项许可合并。同时将育繁推一体化大企业的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批权下放到省一级农业林业主管部门。

(三)简化引种程序,将同意改为备案。属于同一适宜生态区的地域引种农作物品种、林木良种的,引种者应当将引种的品种和区域报所在省级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四)取消申请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时对资金的要求,取消先证后照的规定,取消了种子质量检验机构检验员的资格许可。

二、加大处罚力度,多举措保护农民利益

(一)明确索赔渠道。种子使用者因种子质量问题或者因种子的标签和使用说明标注的内容不真实遭受损失的,可以向出售种子的经营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种子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要求赔偿。

(二)加大处罚力度。因生产经营假种子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种子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

三、推陈出新与尊重传统有机结合

(一)实行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国家鼓励和支持种业科技创新、植物新品种培育及成果转化。取得植物新品种权的品种得到推广应用的,育种者依法获得相应的经济利益。完成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授权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

(二)认可农民自繁种。农民个人自繁自用的常规种子有剩余的,可以在当地集贸市场上出售、串换,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既保留了我国农民长期的一个生产习惯,同时也对钻法律空子、以串换名义进行商品种子销售的行为进行制止和打击。

(三)继续对转基因品种采取“积极研究、慎重推广、依法依规、加强监管”的态度。新法规定转基因植物品种的选育、试验、审定和推广应当进行安全性评价,并采取严格的安全控制措施。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跟踪监管并及时公告有关转基因植物品种审定和推广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