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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仁和区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操作规程(试行)

来源:攀枝花仁和区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1-12-20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0

 

攀枝花市仁和区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操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仁和区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程序和行为,提高审批效率,根据财政部《中央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操作规程》(财办建20182号)、《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6503号)等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为区财政局审核、批复区本级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以下简称项目决算)的行为准则和规范。本规程所称竣工财务决算资料包括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以及相关材料等,具体编制要求和内容按照财建〔2016503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规程所称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实施的项目,总投资应达到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包括:

(一)全部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项目;

(二)未全部使用财政资金,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的建设项目;

(三)未全部使用财政资金,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比例在50%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建设项目。

第四条 项目决算,按下列要求审批:

仁和区基本建设项目决算,由区财政局统一审批。

第五条  项目完工可投入使用或者试运行合格后,应当3个月内编报竣工财务决算,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的,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二章 决算审核批复原则和程序

第六条  项目决算批复部门应按照先审核后批复原则开展项目决算批复。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在6个月内批复。

区财政局批复的项目决算,应由区审计局或者选择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决算报告(或:审计报告),区财政局审核后批复项目决算。

按照相关规定选择的中介机构称为评审机构。

第七条 评审机构进行评审的项目决算,区财政局审核未发现较大问题,项目建设程序合法、合规,报表数据正确无误,决算报告内容详实、事实反映清晰、符合决算批复要求且发现的问题均已整改到位的,可依据决算报告及审核结果批复项目决算

纳入区审计局年度审计计划的项目和其他项目,经区审计局全面审计合格后,发现的问题均已整改到位的,区财政局依据审计结论批复项目决算。

  第八条  虽经评审,但区财政局审核发现存在以下问题或情形的,应重新开展项目决算评审:

  (一)评审报告内容简单、附件不完整、事实反映不清晰且未达到决算批复相关要求。

  (二)决算报表填列的数据不完整、存在较多错误、表间勾稽关系不清晰、不正确,以及决算报告和报表数据不一致。

  (三)项目存在挤占、挪用项目建设资金,待核销基建支出和转出投资无依据、不合理等问题。

  (四)评审报告或有关部门历次核查、稽查和审计所提问题未整改完毕,存在重大问题未整改或整改落实不到位。

  (五)其他影响项目决算完成投资等的重要事项。

第九条  评审机构实施项目决算评审时,应当遵循依法、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项目建设单位可对评审机构在实施评审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第十条 区财政局收到项目决算审核申请后,按照以下工作程序开展工作:

  (一)审核权限和条件

1.审核项目是否为本部门批复范围。不属于本部门批复权限的,予以退回。

2.超标准、超规模、送审投资超过投资概算未经主管部门予以调整的,予以退回。

  3.审核项目或单项工程是否已完工。尾工工程超过5%的项目或单项工程,予以退回。

(二)审核资料完整性

项目建设单位申请办理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时,需报送以下资料:

1.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申请(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等(详见附表1)。

2.项目立项或批准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告及概算、概算调整批复文件的复印件。

3.招标文件及招投标书,施工、代建、勘察设计、监理及设备采购等合同,政府采购审批文件、采购合同。

4.项目历年投资计划及财政资金预算下达文件的复印件。

5.工程结算资料。

6.有关会计及财务管理资料。

7.审计、检查意见或文件的复印件。

8.与项目决算相关的其他资料。

审核决算报告资料的完整性,决算报表和报告说明书是否按要求编制、项目有关资料复印件是否清晰、有关资料,逾期未补报的,予以退回。

需要补充说明材料或存在问题需要整改的,要求项目建设单位进行限期整改,逾期未报或整改不到位的,予以退回。

(三)符合本规程第七条规定情形的,进入审核批复程序。

审核中,评审发现项目建设管理存在严重问题并需要整改的,要及时督促项目建设单位限期整改;存在违法违纪的,依法移交有关机关处理。

(四)审核未通过的,属评审报告问题的,退回评审机构补充完善;属项目本身不具备决算条件的,请项目建设单位(或报送单位)整改、补充完善或予以退回。

第三章 审核方式、依据和主要内容

  第十一条 审核工作主要是评审机构对项目建设单位提供的决算报告、资料进行评审。

  (一)政策性审核。重点审核基本建设项目履行程序情况、资金来源、资金到位及使用管理情况、概算执行情况、招标履行及合同管理情况、待核销基建支出和转出投资的合规性、尾工工程及预留费用的比例和合理性等。

  (二)技术性审核。重点审核决算报表数据和表间勾稽关系、待摊投资支出情况、建筑安装工程和设备投资支出情况、待摊投资支出分摊计入交付使用资产情况以及项目造价控制情况等。

第十二条  审核工作依据以下文件:

  (一)项目建设和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

  (二)国家、地方以及项目工程造价管理的有关规定。

  (三)国家、地方颁布、出台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制度。

  (四)本项目相关资料:

  1.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和调整批复文件、历年财政资金预算下达文件。

  2.项目决算报表及说明书。

  3.历年监督检查、审计意见及整改报告。

  4.项目施工和采购合同、招投标文件、工程结算资料、竣工财务决算资料,以及其他影响项目决算结果的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 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工程价款结算、项目核算管理、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建设管理、概(预)算执行、交付使用资产及尾工工程等。

第十四条 工程价款结算审核。主要包括工程价款结算是否准确,是否按照合同约定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是否存在多计工程量、虚假签证、高估冒算建筑材料价格等问题;单位、单项工程造价是否在合理或国家标准范围,是否存在严重偏离当地同期同类单位工程、单项工程造价水平问题。

  第十五条 项目核算管理情况审核主要包括执行《基本建设财务规则》及相关会计制度情况。具体包括:

  (一)建设成本核算是否准确。是否存在超过批准建设内容发生的支出、不符合合同协议的支出、非法收费和摊派,以及无发票或者发票项目不全、无审批手续、无责任人员签字的支出。是否存在因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供货单位等原因,造成的工程报废损失等属于本项目应当负担的支出。

  (二)待摊费用支出及其分摊是否合理合规。

  (三)待核销基建支出有无依据、是否合理合规。

  (四)转出投资有无依据、是否已落实接收单位。

  (五)决算报表所填列的数据是否完整,表内和表间勾稽关系是否清晰、正确。

  (六)决算的内容和格式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七)决算资料报送是否完整、决算数据之间是否存在错误。

  (八)与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项目资金管理情况审核主要包括:

  (一)资金筹集情况。

  1.项目建设资金筹集,是否符合国家、地方有关规定。

  2.项目建设资金筹资成本控制是否合理。

  (二)资金到位情况。

  1.财政资金是否按批复的概算、预算及时足额拨付项目建设单位。

  2.自筹资金是否按批复的概算、计划及时筹集到位,是否有效控制筹资成本。

  (三)项目资金使用情况。

  1.财政资金情况。是否按规定专款专用,是否符合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等管理规定。

  2.结余资金情况。结余资金在各投资者间的计算是否准确。

  第十七条 项目基本建设程序执行及建设管理情况审核主要包括:

  建设管理是否符合国家、地方有关建设管理制度要求,是否建立和执行法人责任制、工程监理制、招投标制、合同制、代建制;是否制定相应的内控制度,内控制度是否健全、完善、有效;招投标执行情况和项目建设工期是否按批复要求有效控制。

  第十八条 概(预)算执行情况。是否按照批准的概(预)算内容实施,有无超标准、超规模、超概(预)算建设现象,有无概算外项目和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未完成建设内容等问题;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历次检查和审计所提的重大问题是否已经整改落实;尾工工程及预留费用是否控制在概算确定的范围内,预留的金额和比例是否合理。

第十九条 交付使用资产情况。主要包括项目形成资产是否真实、准确、全面反映,计价是否准确,资产接受单位是否落实;是否正确按资产类别划分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交付使用资产实际成本是否完整,是否符合交付条件,移交手续是否齐全。

第四章 决算批复的主要内容

第二十条 区财政局对区审计局出具的审计报告和评审机构提供的评审报告(含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表,详见附表2)进行审核,通过审核的,进行财务决算批复。

对于评审机构与项目建设单位就评审结论存在意见分歧的,应以国家、地方有关规定及审批部门批准的项目概算为依据进行核定,其中:评审审减投资属工程价款结算违反承发包双方合同约定及多计工程量、虚假签证、高估冒算等情况的,一律按评审机构评审结论予以核定批复。

第二十一条 区财政局批复项目决算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批复确认项目决算完成投资、形成的交付使用资产、资金来源及到位构成,核销基建支出和转出投资等。

  (二)根据管理需要批复确认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总表、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等。

  (三)批复确认项目结余资金、决算评审审减资金,并明确处理要求。

  1.项目结余资金的交回时限。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按照预算管理制度有关规定交回区级财政。项目决算批复时,应确认是否已按规定交回,未交回的,应在批复文件中要求其限时交回,并指出其未按规定及时交回问题。

  2.项目决算确认的项目概算内评审审减投资,按投资来源比例归还投资方,其中审减的财政资金按要求交回区级财政;决算审核确认的项目概算内审增投资,存在资金缺口的,要求主管部门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尽快落实资金来源。

  (四)批复项目结余资金和审减投资中应上缴区级财政的资金,在决算批复后30日内,由项目资金管理部门负责上缴。

  (五)要求主管部门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批复及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制度有关规定及时办理资产移交和产权登记手续,加强对固定资产的管理,更好地发挥项目投资效益。

  (六)批复披露项目建设过程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整改时限要求。

    第二十二条 区财政局应对项目决算批复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第五章  

第二十三条 所有区级项目决算管理工作,均应严格执行《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6503号)。本规则未尽事项,按照法律法规和财政部规章规定施行。各部门要督促项目建设单位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范基本建设财务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四条 本规程依据的国家有关政策文件制定,如出台新规定,以新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规程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程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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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 李攀   责任编辑: 赵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