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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政府党组 关于印发《中共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政府 党组议事决策规则》的通知
www.panzhihua.gov.cn 发布时间:2026-05-19 来源:仁和区政府办公室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 索 引 号 :008320033/2026-00209
- 文件类型:
- 发布机构: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26-05-19
- 发布日期:2026-05-19
- 文 号:攀仁府党组【2026】14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各乡镇(街道),区级各部门、省市驻区各单位,各企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进一步规范区政府党组议事决策程序,提高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及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区政府工作实际,经区政府党组会议研究决定,现将《中共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政府党组议事决策规则》印发给你们。
中共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政府党组
2026年4月14日
中共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政府党组
议事决策规则
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全面加强党的领导,坚持和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挥党组的政治核心作用,进一步规范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和党内有关规定,结合中共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政府党组(以下简称区政府党组)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议事决策原则
(一)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解放思想、与时俱进、求真务实、开拓创新,结合工作实际,按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的指示、决议、决定,严格把握会议议题,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三)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党组会议决定问题,必须经过充分讨论,党组成员要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围绕议题畅所欲言,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在充分发扬民主、集中集体智慧的基础上,坚持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集体讨论和决定重大事项。
二、议事决策范围
(一)讨论研究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区委重要会议、重要文件、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意见措施。
(二)研究决定区政府工作中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总体工作部署、重大工作事项、重要改革措施、重点项目建设、大额资金安排和重要管理规定。
(三)讨论研究市委市政府和区委交办的重要事项,以及需要报请区委决定的其他事项。
(四)研究决定区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分工。
(五)讨论研究区政府班子建设、区政府系统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意识形态等方面重大事项。
(六)讨论研究区委建议区政府党组任免、奖惩干部的有关事项。
(七)讨论研究应由区政府党组决定的其他事项。
三、议事决策制度和程序
(一)政府党组议事和决策一般采用政府党组会议形式。区政府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召集并主持,一般每月召开1次,如有工作需要可以随时召开。
(二)政府党组会议议题由党组书记提出,或者由党组其他成员提出建议、党组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提交区政府党组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一般应由党组成员在会前组织有关部门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形成具体方案,重大事项决策前应充分调研和咨询论证,涉及相关单位应事先征求意见。议题由政府办公室统一汇总,报党组书记审定。除特殊情况外,党组会议一般不临时增加议题,会上不临时动议。
(三)区政府党组会议参会人员由区政府党组成员组成,邀请非党副区长列席。会议召集人可以根据议题指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四)区政府党组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和决定干部任免、处分党员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区政府党组会议议题涉及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应在会前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并由会议主持人确认,会议记录中应明确记载相关人员的回避情况及理由。
(五)区政府党组会议议题提交表决前,应当进行充分讨论。表决可以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会议研究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进行表决,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组成员半数为通过,表决结果应当场宣布并如实记入会议记录。未到会党组成员的书面意见不得计入票数。表决实行会议主持人末位表态制。会议研究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进行表决。
(六)区政府党组讨论和决定人事任免事项,应当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党组讨论和决定基层党组织设置调整和发展党员、处分党员重要事项,应当严格按照党章党规和党中央有关规定执行。
(七)区政府党组会议议事决策过程要如实记录,讨论决定的事项形成区政府党组会议纪要,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起草,原则上于会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报党组书记或主持会议的副书记签发,作为依法决策和科学决策的依据。
四、决议执行
(一)区政府党组决策一经作出,应当坚决执行。区政府党组应当督促推动各部门、各单位及时全面落实党组决策。党组成员应当在职责范围内认真抓好党组决策贯彻落实。
(二)党组成员在贯彻落实党组决定时,如遇有新情况和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区政府党组汇报,必要时提交党组会议研究决定。
(三)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党组决定事项的督办落实,对重大决策事项的落实情况,应每半年整理汇总,形成书面报告向区政府党组汇报,报告应重点反映落实情况、存在问题及下一步建议,力戒形式主义。
五、工作纪律
(一)参加会议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泄露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会议记录、文件及有关材料要严格保管,杜绝失密、泄密事件的发生。
(二)党组成员必须按时出席党组会议,如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应向党组书记或主持会议的副书记报告情况并履行请假手续。
(三)党组成员必须置于党组集体领导和监督之下。党组书记对党组执行本规则负主要责任,党组成员有以下行为的应当追究责任:
1.违反议事决策程序,擅自决定重大事项的;
2.在决策过程中,不如实汇报情况或隐瞒重要事实,导致决策失误的;
3.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党组集体决定的;
4.在决策执行中,因推诿塞责、落实不力,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5.泄露应当保密的会议内容、讨论情况或尚未公开的决策事项的。
(四)党组会议记录应完整、准确,包括时间、地点、出席人、列席人、主持人、议题、讨论发言要点、表决方式及结果、作出的决定等。会议纪要、原始记录、相关议题材料等应作为重要档案,由区政府办公室指定专人妥善保管,按规定存档备查。
六、附则
(一)本规则由区政府党组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区政府办公室商区政府有关部门承担。
(二)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21年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中共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政府党组议事决策规则(试行)》(攀仁府办〔2021〕115号)同时废止。
附件:中共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政府党组“三重一大”议事决策清单
附件
中共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政府党组
“三重一大”议事决策清单
为认真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提高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水平,确保权力正确行使,加强对重大决策事项、重要干部任免事项、重要项目安排事项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以下简称“三重一大”)的监督和管理,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区政府党组实际,制定本清单。
一、重大决策事项
1.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区委重要会议、重要文件、重大决策部署的意见措施。
2.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草案以及年度计划草案;区域发展规划,产业总体发展规划、城镇化发展规划、综合交通发展规划等重大专项规划。
3.关系全区一、二、三产业长远布局调整的政策及发展措施的制定和修改,以及保障粮食安全、耕地保护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4.涉及全区性的重大经济体制改革事项。
5.涉及全区系统性金融风险和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处置方案措施。
6.重大财政资金和其他国有资金管理制度的制定和修改。
7.影响特别重大的重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制度的制定和修改。
8.重要的招商引资扶持政策和管理制度的制定和修改。
9.重要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的制定和修改。
10.国有资产重要管理制度的制定和修改。
11.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12.违反规划许可或未经规划许可且建筑面积超3000平方米(不含)以上的建设项目的处理方案。
13.涉及全区性的生态环境保护和风险隐患处置方案。
14.中央和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区级整改方案或整改任务清单。
15.区属国有企业的合资、合并、股份制改造、上市、分立、解散、清算和关闭破产等改革重组脱困方案。
16.以区政府党组名义呈报区委决定的事项。
17.区政府班子建设、区政府系统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意识形态等方面重大事项。
18.其他需要区政府党组集体研究决策的重要事项。
二、重要干部任免事项
1.区人民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及调整。
2.按规定需由区人民政府任免和提名干部的事项。
3.由区人民政府决定的重要考核、奖惩事项。
4.其他需要区政府党组集体决策的重要人事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1.总投资600万元(含)以上的重大政府投资项目立项审查、建设模式和项目业主确定等事项。
2.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10%(不含),确需增加投资估算6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总投资增减累计超过合同价6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总投资超投资概算6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有工程增量的等情况符合相关规定,确需调整投资的,调整投资600万元(含)以上的。
3.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重大项目的投资回报率、回报年限和风险分担事项。
4.可能造成严重危害,如不采取紧急措施可能会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的工程项目,经聘请相关行业资深专业人士组成的评审委员会对工程的风险隐患紧急程度进行评估后,满足抢险救灾工程条件的,投资总额600万元(含)以上的事项。
5.以区政府为签约主体的招商引资项目,协议投资2亿元(含)以上的重大产业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审查,招商引资项目协议、补充协议(含产业资金扶持等优惠条款)、项目投资主体变更、协议关键性内容变更事项。
6.享受政府产业扶持政策的招商引资项目。
7.重大招商引资项目需区级财政资金扶持的,且扶持规模在600万元(含)以上的扶持政策制定。
8.其他需区政府党组集体研究和决定的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1.年度预算草案、决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
2.区本级预算单笔追加(减)600万元(含)以上的。
3.区本级政府产业引导基金的设立以及相应基金管理办法的制定。
4.年初预算中除已明确具体实施单位或具体内容的项目资金,以及按补助对象人(户)数、补助标准等因素定额计算分配的资金外,需再次分配的资金规模200万元(含)以上的区级专项资金分配方案。
5.上级下达需再次分配的专项资金,资金规模200万元(含)以上的分配方案。
6.新增政府债务规模及分配方案、区本级债券资金调整方案、新增政府债务申报计划。
7.区本级隐性债务年度化解方案、年度地方政府隐性债务情况。
8.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符合规定且确需出借的临时性资金周转和为应对社会影响较大的突发事件的临时急需垫款事项。
9.按照矿业权市场基准价估算,对有权出让且出让收益600万元(含)以上的矿业权出让方案。
10.拟出让土地方案。
11.收储资金600万元(含)以上的拟收储或征收土地方案。
12.区级行政事业单位以出售、置换方式处置评估值600万元(含)以上的国有资产事项。
13.账面净值600万元(含)以上的资产出借、对外捐赠、对外投资(含股权)、损失核销及行政事业单位与区属国有企业间的资产划转事项。
14.区级行政事业单位使用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安排的财政资金一次性购置资产1000万元(含)以上的购置方案。
15.区财政局或代区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出资设立企业事项。
16.区属国有企业(公司)产权转让、企业增资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所出资企业(公司)控股权的重大资产交易。
17.区属国有企业在年度投资计划以外,单项投资额1亿元(含)以上的重大投资项目;1亿元(含)以上的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5000万元(含)以上的股权投资项目;境外投资项目。
18.区属国有企业年度融资计划外的融资事项、其他按规定需要批准的融资项目、对非区属国有企业提供担保(担保类企业除外)的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