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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仁和区经济信息化和科学技术局 攀枝花市仁和区财政局关于印发《仁和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www.panzhihua.gov.cn     发布时间:2025-05-22     来源:仁和区经济信息化和科学技术局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 索 引 号 :008320033/2026-00051
  • 公文种类:
  • 发布机构:攀枝花市仁和区经济信息化和科学技术局
  • 成文日期:2025-05-22
  • 发布日期:2025-05-22
  • 文  号:攀仁经科规〔2025〕1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攀枝花市仁和区经济信息化和科学技术局

                  

关于印发仁和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通知

 

各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区经信和科技局、区财政局联合制定了《仁和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贯彻落实

 

 

攀枝花市仁和区经济信息化和科学技术局  攀枝花市仁和区财政局

 

2025522

 

仁和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完善科技计划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规范管理程序,提高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依照《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资〔202428、《四川省科技计划管理办法》(川科政〔20224号)、《攀枝花市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攀科发〔202122号),结合仁和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财政资金资助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立项、实施、验收和专家咨询等管理工作。

第三条 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遵循依法、规范、高效,开放、公正、科学和鼓励自主创新的原则。

  第四条 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实行专家评审与行政决策相结合的立项审批制度。

  第五条 科技计划项目管理通过签订科技计划项目任务书,明确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按照任务书组织实施、经费管理、监督检查和项目验收。

  •  项目组织与管理职责

第六条 科技计划主要资助应用技术研发、科技创新平台建设、技术应用推广、科技交流合作、成果转移转化等科技创新活动。

 项目组织和管理的责任主体包括仁和区经信和科技局、仁和区财政局项目承担单位。

 仁和区经信和科技局是项目的行政主管部门。其职责是:

(一)研究制定仁和区科技计划相关管理制度;

(二)组织编制和发布项目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立项评审,提出项目及资金分配建议方案,项目立项;

(三)与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签订项目计划任务书(以下简称任务书);

(四)组织开展项目中期检查、监督检查、验收和绩效评价;

(五)审核和审批项目重大调整事项;

)对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和项目评审专家实施信用管理

(七)其他与项目管理相关事项。

 仁和区财政局负责项目资金预算管理、资金下达、抽查监督等工作。

 承担单位指在仁和区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院所、企单位,以及其他具备科研开发或科技服务能力的单位。其职责是:

(一)按申报指南要求申报项目,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

(二)与仁和区经信和科技局签订项目任务书;

(三)按照签订的任务书要求,落实配套条件,组织实施项目,按时完成项目目标任务;

(四)建立健全科研、财务、诚信等内部管理制度,保证项目资金合法合规使用,落实激励科研人员的政策措施;

(五)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的重大进展和出现的重大问题,按程序报批需要调整的事项;

(六)完成项目验收和绩效报告,确保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七)接受指导、检查并配合做好监督、评估和验收评价等工作;

(八)履行保密、安全、知识产权保护等责任和义务,推动项目成果转化应用

十一 根据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需要,区经信和科技局可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承担相关的事务性工作。第三方机构严格按照区经信和科技局委托事项履行具体经办职责,严禁越权参与项目管理,严禁参与受委托管理专项中本单位牵头承担项目的管理工作。

  •  项目立项

十二 项目根据区财政资金的资助额度分为重大项目、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重大项目是指财政资金资助额度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重点项目是指财政资金资助额度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一般项目是指财政资金资助额度在10万元以下。

  第十 项目的立项一般按发文征集、申请受理、初审、现场核查、专家评审、会议决策、公示、立项、签订计划项目任务书的程序进行。

  第十 经信和科技局根据全区科技发展规划,统筹考虑经济社会发展重点、科技创新需求和财政保障能力,分年度发布项目申报指南和组织申报项目的通知,明确重点支持领域、计划项目的类别、申报的时间和方式等有关事项。

  第十 凡申请立项的项目应当符合经济社会发展战略、产业政策和科技政策,以及年度计划项目申报指南的要求。

  第十 项目申请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项目负责人在相关领域和专业具有一定的学术地位或技术优势,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二)项目申请单位具有实施项目的工作基础和条件,有健全的科研管理和财务管理制度;

  (三)课题组成员结构合理;

(四)项目申请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具有完成项目的良好信誉度。

第十 项目负责人同一年度限申报1个区级项目

  项目申请单位对已申报成功的项目不得以同一项目申报不同类型的同级计划;已承担尚未验收(结题)区级重大(重点)科技计划项目的单位原则上不能再次申报区重大(重点)科技计划项目。

  第十 项目申报采用线下申报方式,集中受理、分批评审、分批立项。

  第十 申报项目按以下要求提供材料:

(一)项目申报书

(二)申请重大项目的,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立项的背景和意义;国内外或省内外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研究开发内容和技术关键;预期目标(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知识产权申请情况、应用前景);研究方案、技术路线、组织方式与课题分解;计划进度安排;现有工作基础条件;经费预算等。

  (三)申请重大项目的,原则上应提交有资质的查新单位出具的项目查新报告。

  (四)项目任务书、专利证书、营业执照等相关证明材料。

其它附件。

  二十 凡申请立项的项目由区经信和科技局按照两审一决策的程序统一审定,分批下达。

  (一)项目初审。由区经信和科技局对受理的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查,主要审查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申报单位的真实情况和承担能力、申报项目的必要性、经费预算的合理性以及是否符合项目申报指南要求等。

  经信和科技局可根据需要对申报项目进行现场核查,对项目的真实性、申请单位的基础条件和课题组的承担能力作进一步调查核实。

  (二)专家评审。对拟列入重大和重点项目的,必须组织专家对项目的必要性、创新性和技术方案的可行性进行评价。评审专家应对提交评审的每个项目提出评价意见,提出立项建议。为保证项目评审的公正性、科学性,评审专家原则上聘请区外相关领域专家,每个项目的评审专家一般应不少于3并实行回避制度。

  (三)会议决策。区经信和科技局召开党组会,综合审定立项方案。

第二十 经区经信和科技局研究拟立项的项目,由区经信和科技局与区财政局进行会商,形成会商意见并按程序报批后,公示7天,接受社会监督,对公示期内无异议的项目,下达立项通知;并由项目承担单位与区经信和科技局签订统一印制的科技计划项目任务

  •  项目实施

第二十 项目执行期限一般为1-3年。

第二十 项目执行期间,任务书内容原则上不做变更。特殊情况需要变更任务书内容的,需报经区经信和科技局审批。其中,项目延期原则上只能申请 1 次,延期时间一般不超过 1 年;人才类项目原则上不得变更项目负责人。

第二十 项目实施期间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履行项目任务书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项目中止申请,报经区经信和科技局审批。经批准中止的项目自行撤销,项目结余的财政资金按原拨付渠道退回。

  •  项目验收

第二十 凡经批准立项并获得区财政资金资助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在完成计划任务后,均应按规定进行验收。

  第二十 项目验收主要对项目组织实施、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完成情况、经费使用情况等进行考核和评价。

  第二十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任务书规定的项目完成日后90天内向区经信和科技局提出项目验收申请。项目需延期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在任务书规定的完成日60日前提出项目延期验收书面申请,报区经信和科技局审批。项目到期 1 年后仍未完成验收评价,由区经信和科技局进行评估后决定延期事宜;如项目单位或项目负责人不配合开展验收评价、项目单位已吊销或注销等情况,由区经信和科技局撤销项目。

  第二十 项目验收分为现场验收和会议验收两种方式。一般项目采用书面验收方式,重大项目和重点项目原则上采用会议验收方式。

  (一)现场验收: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验收申请报区经信和科技局,由区经信和科技局组织人员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现场检查。

  (二)会议验收: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验收申请,报区经信和科技局审核并签发仁和区科技项目验收确认书。由区经信和科技局或委托第三方管理机构统一组织,成立验收专家组,通过听取项目汇报、专家质询、集体讨论等程序,形成验收意见。验收专家组由相关技术专家、经济(财务)专家和管理专家组成,一般为3-5人。

  二十九 申请项目验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申请书;

  (二)项目计划任务书;

(三)项目实施情况报告(含项目工作情况、技术情况、效益情况);

(四)项目财务验收报告;

  (其他资料。

  第三十条 项目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和未通过验收两种。

  第三十 对完成任务书确定的任务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经费到位且使用合理的项目,应予通过验收。通过验收的项目,由区经信和科技局出具项目验收意见书。

  第三十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不能通过验收:

(一)任务书规定的主要任务和指标未完成;

(二)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擅自修改任务书规定的考核目标、技术路线等内容。

  第三十 未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须在收到未通过验收通知一年之内,对项目进行整改,整改完毕可再次申请验收或申请结题。

  第三十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可申请结题:

  (一)因不可抗拒因素造成,或存在现有水平和条件难以克服的技术难题,致使项目不能继续或不能完成项目内容和目标的;

  (二)项目研究的技术已由他人公开,致使本研究开发工作成为不必要的。

第三十 要求申请结题的项目,应当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项目实施工作与技术总结报告、项目任务书、项目经费决算报告、符合结题条件的相关证明等材料,报区经信和科技局审核。同意结题的,由区经信和科技局出具结题意见,项目结余的资助经费按原拨付渠道退回。

第三十 项目验收评价。项目验收评价结论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

  •  监督管理

第三十 在项目跟踪管理中发现有以下情形之一者,由区经信和科技局对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终止项目实施,撤销项目并追回已拨付的科技计划项目资金。情节严重的,三年内不再安排承担区级科技项目,不再推荐其申报国家、省、市科技项目。对撤销项目或存在违规且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责任主体,根据违规行为,视情况纳入科研诚信记录管理;对严重失信行为,加强与其他社会信用体系衔接,实施联合惩戒;对涉嫌违纪违法的,依照有关规定移送有关机关。

(一)在项目申请、实施和验收等方面有弄虚作假行为;

(二)因主观因素,使项目不能按任务书规定实施;

  (三)擅自停止项目实施;

  (四)项目到期后不申请验收,通报后仍不整改;

  (五)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或配套经费不落实。

第三十 项目验收组应对验收意见负责,验收组成员在验收过程中出现弄虚作假及渎职行为,一经查实,将取消其继续承担区级科技项目验收工作的资格

  •  附则

三十九 本办法自202571日起行,有效期5年。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仁和区经信和科技局负责解释。

审核: 朱永   责任编辑: 孙天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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