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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社会保险基金征缴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来源:攀枝花市仁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18-05-02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0

攀社险〔2017〕2 号
攀枝花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社会保险基金征缴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各参保单位、各县(区)社保局:
根据《社会保险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及《关于攀枝花市各类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有关意见的通知》的相关规定,为规范参保单位人员增减变化申报办理,维护参保人员社会保险相关权益,现对我市参保单位办理参保人员增减变化提出以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 按时足额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参保单位应按规定如实申报参保人员的缴费工资,并按其征缴计划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未按规定申报或逾期缴纳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参保单位应按规定逐月申报征缴计划,各县(区)社保局应逐月审核下达征缴计划,不得超期申报或审核下达征缴计划。
二、首次参保人员缴费工资确定
参保单位新招录的人员首次参保,应在被单位招录工作后的当日(含正式招录前培训、试用、考核期)书面向所在地社保局申请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以第一个月应发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对于未能确定应发工资的,按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确定。
三、转移参保人员缴费工资确定
市内参保人员,因工作需要调动到新单位工作,新单位应在调入人员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其缴费工资仍以原单位的标准申报。跨年度的人员,按在原单位上一年月收入申报缴费工资。市内转移人员,因解除劳动合同被新单位招录接收,新单位应在招录人员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其缴费工资按首次参保人员核定申报。市外转移人员,接收单位应在转入人员工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其缴费工资按首次参保人员核定申报。

四、社会保险费补缴规定
参保单位申请为本单位新招录的人员补缴应参未参应缴未缴期间的社会保险费,自招录之月(或签订劳动合同之月)起实施补缴。参保单位未按规定按时足额为其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或欠缴社会保险费2 个月及以上,市、县(区)社保局征缴部门将不再下达参保单位社会保险费征缴计划。参保单位为上述人员补缴社会保险费,应向市、县(区)社保局征缴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书面申请明确承诺“补缴期间发生的各项社会保险待遇,均由本单位全部承担”),同时提供参保人员补缴期间的《劳动合同》(或招录文书)和《工资发放明细表》,市、县(区)社保局在下达参保单位应参未参、应缴未缴(含未足额缴纳)期间的社会保险费补缴计划,应按规定加收利息和滞纳金。
五、参保单位申请撤销征缴计划
参保单位已申报参保人员社会保险费征缴计划,且市、县(区)社保局已经下达参保单位征缴计划,因各种原因,参保单位申请撤销本单位未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员征缴计划,原则上不得超过一个月,且应于申请退费的同时提出停保。即:参保单位在当月计划生成后,发现有误,可以在当月办理停保并同时申请冲减该人员当月的征缴计划。但在第二个月才提出的,原则上市、县(区)社保局征缴部门不再受理。
(一)对于参保单位申请撤销征缴计划,按以下要求和程
序办理。
1.参保单位应向市、县(区)社保局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关于撤销社会保险费征缴计划申请”。(见附件一)
2.被撤销参保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及解除劳动合同文件(或调动介绍信)。
3.参保单位撤销社会保险费告知书及被撤销的参保人员确认告知签字。
4.参保单位申请办理撤销人员计划并停保,同时下达次月征缴计划,办理时间为每月的20-24 日。
(二)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撤销社会保险征缴计划。
1.参保单位已经申报并办理被撤销人员停保。
2.被撤销人员在撤销征缴计划期内已经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基本医疗保险住院以及门诊补贴、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
3.被撤销人员在撤销征缴计划期内其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不足以冲减已经划入个人账户金额。上述规定自2017 年1 月1 日起执行。
攀枝花市社会保险管理局 2017 年1 月12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