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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企业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攀枝花市仁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18-05-02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0

 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 5 号)转发你 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转移 我省个体参保的一次性缴费按年限、指数记录于缴费当年, 不得往前分摊记载。在办理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时,一次性缴 费按原记载信息转移,不分摊记载;跨省转出的,由转出地社会 保险经办机构根据一次性实际足额缴费的年限、指数,往前分年 度(或月度)分摊记载缴费信息,分摊的年限和指数不能超过一 次性补缴的年限和指数,且不能分摊至 16 周岁之前,无法分摊记 载的余额,由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时保留封存。 关于养老保险费一次性补缴政策的衔接 用人单位按照《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有关问题 的处理意见》(川人社办发〔2015) 158 号)和《关于贯彻企业职 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川社险办 [2015) 31 号)等文件规定办理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超过 3 年 (含)的,需提供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行 政部门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证明与职工一 次性缴费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应文书。 关于退役军人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退役军人跨省流动就业,在转移统筹基金时,统一按本人各 年度退役养老保险补助的 12%的总和转移;在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 时,其在 1998 年 1 月 1 日至 2005 年 12 月 31 日期间的退役养老 保险补助,按 11%记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转移,不足部分从统 筹基金中列支,2006 年 1 月 1 日之后的,按 8%记入个人账户的全 部储存额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