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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仁和区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试行)及仁和区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来源:仁和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应急办)     发布时间:2014-03-06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0

        

攀仁府办〔201389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仁和区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试行)及仁和区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属各部门,大河中路街办,省市驻区各直管单位:

为推动全区农村人口向城镇合理、有序、加快流转,全面提升城镇化水平,有力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加快实现建设“魅力、实力、生态、和谐”仁和的目标,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仁和区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试行)》及《仁和区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实施细则(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执行和落实。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717

 

 

 

 

 

 

 

 

 

 

 

 

攀枝花市仁和区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试行)

 

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川办发〔201247号)要求,结合《中共攀枝花市委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试行)(攀委发〔2013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仁和区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以服务我区新型工业化新型城镇化互动发展为目标遵循城镇化发展规律,放宽和落实我区城镇户籍准入条件,加强相关政策配套衔接提高城市吸引力,引进外来人才和劳动力,推动仁和区农村人口向城镇合理、有序、加快流转,全面提升城镇化水平。

二、基本原则

(一)有利于统筹城乡发展原则。通过户籍制度改革,促进人口合理有序流动,优化配置人力资源,加快城市化进程,促进城乡经济社会统筹协调发展。

(二)有利于科学有序管理原则。坚持“管而不死、活而不乱”的理念,创新人口管理手段,积极稳妥、规范有序地推动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更好地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三)有利于保障和改善民生原则。按照“因地制宜、群众自愿、稳步推进”的要求,把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户籍制度改革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靠城市发展的魅力、实力来吸引外来人口和本市农村人口向我区城镇有序迁移,促进我区城镇人口规模增长。

三、工作目标

力争到2015年,在与户籍制度改革相配套的土地、住房、社保、医保、就业、教育、卫生等支撑保障机制、体制基本健全的基础上,全区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工作取得实质性进展,外来人口本区农村人口向我区城镇有序流动,全区城镇化率达62%以上,“两化”互动建设成效明显,为全市实现打造百万人口大城市做出贡献。

具体目标:20132014每年完成2500及以上农业人口向城镇转移,2015年完成3000及以上农业人口向城镇转移。

四、户籍制度改革的内容

    户籍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是放宽和落实城镇户籍落户条件,具体有:

(一)在我区有合法稳定职业两年以上,并有合法稳定住所

(含租赁)的人员,且按国家规定在所属地区参加社会保险一年以上,本人及其共同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年龄男不超过55周岁,女不超过50周岁的,可申请登记为城镇户口。

(二)凡在我区购买具有合法产权商品房(含“二手房”)的,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和子女申请登记为城镇户口

(三)我区的农村人口,凡自愿转为城镇户口的,可以在保留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农村生育、两免一补等政策的前提下申请登记为城镇户口。

(四)因征地拆迁的我区失地农民,应该在安置地登记为城镇户口;对于以前征地拆迁失地农民未登记为城镇户口的,应逐步转为城镇户口。

(五)具有中专以上学历、初级以上技术职称资格,以及我区各级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引进的各类人才,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申请登记为城镇户口。

(六)农村居民被录取为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工作人员的,必须在工作地或居住地转为城镇户口。

根据以上条款,应本着“居住地登记户口,人户一致”的原则坚持最基本的落户条件,及时为符合条件的公民办理城镇落户手续。

五、职责分工

区经济商务和信息化局:负责做好协调服务工作,积极引导户籍制度改革和“两化”互动、统筹城乡发展战略,帮助“农村居民转城镇居民”人员到区内工业企业务工。

区发改局:负责将户籍制度改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争取中央和省上支持,会同相关部门加快配套的土地、住房、城市基础设施、教育、医疗、社会保障、卫生、就业等支撑工程的投资、项目申报、项目立项备案等工作。

公安仁和分局:负责制定我区户籍制度改革工作实施细则,落实户籍制度改革相关政策;按照户籍制度管理相关规定,科学、有序做好人口流转,户籍迁移工作;牵头做好户籍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项日常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户籍制度改革区级工作经费保障,加大改革涉及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力度(仁和医院新址大楼建设工程、大河中学高中部和运动场建设、四十九小学、五十一阳光小学、仁和区幼儿园迁建工程、河道整治和沿河景观打造等),统筹做好户籍制度改革相关经费保障工作。

区教育局:负责户籍制度改革带来的教育资源承载能力分析、评估,按照适度超前发展思路,统筹制定城市中小学校发展和相关配套功能建设规划;充实师资力量,保障义务教育学生划片就近入学,并充分发挥大河中学高考加分的优势,吸引外地人员的子女落户我区。

区民政局:负责研究和解决落户到城镇的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问题,切实保障低保、优抚和安置对象等特殊群体的合法权益,对符合条件的对象给予低保救助,规范落实优抚和安置政策;加大指导城乡社区建设工作力度;认真做好相关地名的命名、更名和门(楼)牌的编制等工作。重点做好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不同的执行,指导农转非居民享受城市低保。并引导他们根据个人及家庭享受人员的健康及其他状况向居委会申请享受分类施保。做好村改居工作,提高城镇化率。同时,做好农村集体资产股权量化后,农民变成了集体资产股东,转户进城后仍然享受分红收益工作。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贯彻执行相关社会保险规定,保障新落户城镇居民与其他城镇居民享受同等的社会保障待遇;做好城镇失业人员就业失业登记,加大职业介绍、技能培训、创业培训等就业优惠政策扶持力度,增加城镇就业岗位,提升新落户城镇居民融入社会的能力。重点做好符合政策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工作。

市国土资源局仁和区分局:负责研究、制订相关政策,对农村人口登记为城镇居民后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保护工作,切实保障户籍向城镇迁移群众利益。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力度,不断满足城镇新增人口的住房需求。对农转非居民在满足保障性安居工程保障条件下,引导农转非居民按程序申请享受保障性安居工程住房(农转非居民需在农村无住房及宅基地),并对农转非居民在仁和辖区内购买住房进行一定补贴。

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负责做好到城镇落户人员的人口计生服务和管理工作,切实落实计生利益导向政策,到城镇落户人员,自享受城镇居民相关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之日起,不再享受农村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农村人口转为城镇户口后,五年内可以享受其原户籍地的农村生育政策。

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仁和区规划分局:落实城镇新型社区的规划和建设,为外来人口和本区农村人口向城镇集中创造条件。重点对我区村民自愿转为城镇居民或外地城镇居民迁入我区后,涉及配套相应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的规划,满足城市建设发展需要,保障城市功能更好地发挥。

区扶贫和移民工作局:积极引导我区采空沉陷区农村居民按采空区政策自愿选择货币安置。

区农牧局:做好农村人口自愿转为城镇户口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留工作。依法保护农村人口自愿转为城镇户口后,可继续享受目前农民的粮食直补、农资综合补贴和良种补贴等与土地相结合的国家各项惠农政策,也可按照有关规定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

区文广新局:深入宣传户籍制度改革相关政策、规定和户籍制度改革目的、意义,增强户籍制度改革政策的社会知晓度和吸引力,推动我区户籍制度改革工作深入开展。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户籍制度改革工作是事关我区改革、发展、稳定的一件大事,全区各部门务必高度重视。要成立领导小组,落实专人,精心谋划和制订相应的配套工作方案,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责,协调配合,确保此项工作顺利推进。

(二)强化督导,抓好评估。公安仁和分局要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工作的指导和督促,建立不定期动态评估制度和联系制度,及时研究和解决改革工作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确保我区户籍制度改革工作高效、有序推进。

(三)宣传引导,营造氛围。各相关部门要大力开展户籍制度改革目的、意义的宣传和动员,强化舆论宣传引导,增强户籍制度改革政策的社会知晓度和吸引力,推动我区户籍制度改革工作深入开展。

 

 

 

 

 

 

 

 

 

攀枝花市公安局仁和区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引导农民向城镇集中,深入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健全完善城乡一体化的户籍管理制度,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试行)》(攀委发〔20135号)文件精神,结合仁和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户籍制度改革主要是放宽仁和区城镇居民户口迁入准予条件。

第三条 户籍制度改革针对的人员包括仁和区居民以及外来居民。

第四条    依照《细则》第三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可

申请登记为城镇居民户口:

(一)被仁和区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录用,工作两年以上,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及证明,且按国家规定在仁和区参加社会保险一年以上的人员;

(二)被仁和区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企业聘用,工作两年以上,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及证明,且按国家规定在仁和区参加社会保险一年以上的人员;

(三)在仁和区从事商业活动两年以上,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及证明,且按国家规定在仁和区参加社会保险一年以上的人员;

(四)在仁和区城镇购买具有合法产权商品房(含“二手房”)的人员;

(五)仁和区的农村人口(可以保留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农村生育、两免一补等政策);

(六)征地拆迁的仁和区失地农民,包括细则出台以前征地拆迁的失地农民;

(七)具有中专以上学历、初级以上技术职称资格,以及仁和区各级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引进的各类人才;

(八)农村居民被录取为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工作人员的;

(九)符合本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人员,其共同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其中男年龄不超过55周岁,女年龄不超过50周岁);符合本条第(四)(七)项规定的人员,其共同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

第五条  经本人申请后,填写入户审批表, 在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或仁和区政务中心公安窗口审批,审验合格后办理。

第六条  符合第四条第(一)项、第五条规定的人员,凭录用通知书,以及稳定住所或租住住所证明、《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原件,有随迁人员的,需出具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原件或复印件办理。

第七条  符合第四条第(二)项、第五条规定的人员,凭依法签订两年以上劳动合同和缴纳一年以上养老保险的资料,以及稳定住所或租住住所证明、《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原件,有随迁人员的,需出具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原件或复印件办理。

第八条  符合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规定的人员,凭两年以上的工商执照和缴纳一年以上养老保险的资料,以及稳定住所或租住住所证明、《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原件,有随迁人员的,需出具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原件或复印件办理。   

第九条  符合第四条第(四)项、第五条规定的人员,凭房屋产权证原件或经房管部门备案的有效购房合同、购房票据原件及复印件,以及《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原件,有随迁人员的,需出具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原件或复印件办理。

第十条  符合第四条第(五)项、第五条规定的人员,凭《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办理。

第十一条  符合第四条第(六)项、第五条规定的人员,凭政府批复或征地拆迁主管部门审核资料以及登记名册,迁入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办理。

第十二条  符合第四条第(七)项、第五条规定的人员,凭学历证明或国家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原件,有随迁人员的,需出具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原件或复印件办理。无房的在派出所设立的集体户或公共户口上落户为城镇居民户口。

第十三条  符合第四条第(八)项、第五条规定的人员,凭录用通知书《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办理。无房的在派出所设立的集体户或公共户口上落户为城镇居民户口。

第十四条  合法稳定住所:指实际居住,拥有房屋所有权或单位住房使用权的住所。包括购买的商品房、房改房、二手房、自建房、自有房、按揭购房、公租房、廉租房、单位给本单位员工使用的集体住房。

第十五条  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包括:

(一)房管部门核发的房屋所有权证;

(二)经房管部门备案的有效购房合同和购房票据;

(三)经批准自建住房的集体土地使用证(包括宅基地证)

第十六条  合法租住住所:指因工作、生活需要租住成套住房(房屋独立成套,可单设门牌号,非住宅性房屋除外),主要包括租住的住所、单位员工宿舍。

第十七条  合法租住住所证明包括:

(一)派出所登记备案1年以上的出租房证明;

(二)《公租房》、《廉租房》租赁证;

(三)单位出具房屋使用人的证明;

(四)出租人与承租人同意落户协议以及乡、镇(街办)民政部门出具的门(楼)牌号。

第十八条  合法产权商品房证明包括:

(一)房管部门核发的房屋所有权证;

(二)经房管部门备案的有效购房合同和购房票据;

未成年人不能单独立户,必须有法定监护人随迁。

第十九条  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是指与本人生活、居住在一起的本人的配偶、父母、未婚子女(含成年和未成年子女,离异、丧偶除外)等直系亲属。

第二十条   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是指结婚证、独生子女证、居民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亲子鉴定、收养证等证件以及公证书、裁决书等能证明亲属关系的文书。

第二十一条   务工单位:是指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并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国有、集体、民营、外资、合资、事业等单位。

第二十二条  劳动合同:是指与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用

人单位签订的正式劳动合同书。

第二十三条  初级以上技术职称资格:是指由政府人

事、劳动保障部门或科学技术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或职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中的政府批复、登记名册:失地农民转为城镇居民户口的,由征地拆迁主管部门登记造册后,报区政府批复,实行统征、统转,在现居住地或安置点转为城镇居民户口。对于以前征地拆迁失地农民未登记为城镇居民户口的,由村(居)委会登记造册,乡、镇(街办)签注意见后,报征地拆迁主管部门审核,在现居住地登记为城镇居民户口。

第二十五条  规范户口审批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严格执行户籍管理规定,简化手续,方便群众。对需要调查其申报条件的,务必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申报材料齐全、不需调查的,务必当日办结。

第二十六条  严防弄虚作假,不得利用户籍改革乱收费,对违反规定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七条 凡本细则中规定的证件、材料,申请落户时需提交原件,审核后留存复印件并按户口档案管理相关规定存档。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攀枝花市公安局仁和区分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未尽事项按现行国家户籍政策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