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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仁和区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仁和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应急办)     发布时间:2014-03-06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0

        

攀仁府办〔201370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仁和区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的通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属有关部门:

《仁和区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各相关单位认真贯彻实施。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7月9

 

 

仁和区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小型水库安全管理,保障小型水库安全运行,充分发挥工程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仁和区行政区域内小型水库的安全运行、维护与管理。

本办法所称小型水库,包括小(一)型水库和小(二)型水库。小(一)型水库指库容在100 万立方米以上(含本数)、1000 万立方米以下(不含本数)的水库,小(二)型水库指库容在10 万立方米以上(含本数)、100 万立方米以下(不含本数)的水库。

第三条 国家所有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小型水库,水库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是水库安全运行、维护与管理等的责任主体。其他经济组织所有的小型水库,其所有者(业主)是水库安全运行、维护与管理的责任主体。

第四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必须建立专门的小型水库管理机构,每座水库配备不少于1 名管理人员。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应报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小型水库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监督。负责监督、指导水库的建设、管理、维修、养护和安全运行。

第六条 小型水库管理单位应当在小型水库管理和保护范围的边界设立固定标志。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小型水库的,应当符合水资源综合规划、流域规划、防洪规划和有关技术标准,按照分级管理原则,报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八条 水库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并由建设单位履行管理职能。

第九条 在小型水库管理范围内兴建其他建设项目,小型水库管理单位应将其建设方案和施工方案应当经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在建设过程中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水库管理机构的监督。

因建设需要扩建、改建、拆除或者损坏原有小型水库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承担扩建、改建费用或者损失补偿费用。

第十条 各乡镇负责落实本行政区域内小型水库安全行政管理责任人,并明确其职责,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工作,划定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组织重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

第十一条 水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技术、行政、经营、安全等方面的管理规章制度,并严格进行检查和考核,搞好工程管理和经营管理,在确保大坝安全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工程效益。

    第十二条 水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安全管理人员聘任和持证上岗制度;安全管理人员按照水库安全管理制度要求,开展水库日常安全管理,进行大坝安全巡视检查,报告大坝安全情况。

    第十三条 水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完整的技术档案,包括工程的勘测、设计、施工、管理运行、事故处理等资料。

    第十四条 水库管理机构应当编制水库安全管理应急预案,报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十五条 在小型水库管理范围内,兴建工程或其他设施,占用水库工程设施和供水水源的,其工程建设方案须经相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由建设单位予以补偿或建设等效替代工程。

    第十六条 小型水库工程及其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危害工程安全活动:

(一)侵占、损毁坝体、溢洪道、放水洞(管)及涵闸等工程设施;

    (二)损毁观测设施、通信、动力、照明、交通、警示牌、界碑、界桩等设施;

    (三)在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钻探、采石、开矿、打井、取土、挖砂、筑坟等;

    (四)在坝体上放牧、垦植以及其他妨碍管理的活动;

    (五)在坝体、防汛公路及泄洪、输水建筑物的交通桥上行驶超设计荷载标准的车辆、装载有易燃易爆物品的车辆和履带式车辆;

    (六)在工程管理范围内进行围库种植、养殖,分割水面等缩小库容的活动;

    (七)在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设置排污口,倾倒砂石、渣土、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八)在坝体、溢洪道、输水设施上兴建房屋、开挖水渠、堆放物料、晾晒粮草、进行集市活动等;

    (九)非管理人员操作泄洪、输水闸门及其他设施。

    第十七条 小型水库工程的防洪安全工作实行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当水库出现险情时,所属乡镇政府必须全力组织抢险。

    第十八条 水库管理机构应在每年汛前对所管辖的小型水库进行度汛安全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并逐级提交检查报告。

第十九条 水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工程设计、工程现状,编制水库控制运用方案和防洪预案,报乡镇政府批准后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小型水库运用必须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发挥综合效益。水库管理单位应根据水库运用计划和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的指令进行水库调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水库的调度运用。

    第二十一条 小型水库降等与报废由水库主管部门按照水利部《水库降等与报废管理办法(试行)》办理。

    第二十二条 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和大坝安全鉴定由水库主管部门按照水利部《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办法(试行)》、《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办理。

    第二十三条 在小型水库原承包经营期内,如遇工程建设需要,承包人应无条件服从工程建设需要。

    第二十四条 小型水库供水,应当优先满足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农业灌溉、养殖及其他用水。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小型水库管理责任人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小水电站、塘坝及池、窖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