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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清理整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来源: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4-03-06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0

        

攀仁府办〔201325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清理整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府各部门,区政府各派出机构,省市驻区各单位,各企事业单位:

《进一步加强清理整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的实施意见》经区十一届人民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2月1

攀枝花市仁和区进一步加强清理整治

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清理整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及时处理欠薪事件、案件,维护社会稳定和谐,根据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清理整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的意见》(攀府发〔201229号)的安排和要求,结合仁和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明确维护稳定的责任

根据农民工工资清欠的时效性要求,涉及农民工工资的维稳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职能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办和南山循环经济发展区管委会要切实承担起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责任。
  各职能部门要保证并加强清欠力量,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明确部门责任,整合部门力量,形成工作合力。各乡镇、街办、行业主管部门领导要对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特别是对所在地区大型工程建设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做到亲自过问、亲自部署、亲自检查。

区级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杜绝违法分包、违法转包、违法开工、工程款不到位等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发生。根据管辖范围,凡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公路水运工程、农业和水利建设、矿山开发、煤矿企业等五大领域出现的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分别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管理局、区水务局、区农牧局、市国土资源局仁和区分局、区煤管局等部门牵头协调处理,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安仁和分局、区工商局、区总工会等部门要积极配合。

二、构建防范机制,坚持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

注重防范机制建设,进一步完善建设领域、矿山企业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全区建设项目、矿山企业必须按规定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在先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后,才能核准开工、开采。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金额由区行业主管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确定,适时调整。严格督促用工企业按月支付工资,凡拖欠工资发生群体性事件或被投诉拖欠工资三次以上的生产企业、餐饮服务企业纳入缴纳工资保证金企业名单,按企业工人月工资总额的两倍缴纳工人工资保证金。未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已开工项目和矿山,由区主管部门清理和督促涉及企业缴纳。

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实施程序:1.由区财政局建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户。2.由项目(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督促建设用工单位、矿山企业按核定金额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3.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入账后,由财政局为缴纳单位出具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缴款凭证、文书。4.建设用工单位、矿山企业凭财政局出具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缴款凭证、文书向主管部门申请开工建设和矿山开采,并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备案。5.工程完工、矿山停采,建设用工单位、矿山企业支付清工资后向主管部门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退回所缴纳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公示15天后无投诉,经区主管部门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签署同意退回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意见后到财政局办理财务手续,退农民工工资保证金。6.若建设用工单位、矿山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经区行业主管部门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实认定后共同出具支付农民工工资认定文书,由区财政局从区农民工工资专户中,在该单位、企业所缴纳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金额内支付农民工工资。

三、落实主管部门监管责任,坚持过程动态监管制度

进一步落实区级主管部门的监管责任,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和完善主管行业项目、企业农民工工资过程动态监管制度,明确分管领导、责任科室、责任人员、监管工作方案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并全力组织落实和督促检查。坚持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全过程动态监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加强对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加大监察执法和仲裁调处力度。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筹安排和督促推进, 区级各行业主管部门每年对所主管行业用工单位、企业开展三次以上工资支付情况检查清理,处理小、处理早,坚决杜绝欠薪群体性事件和恶性案件的发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管理局、区水务局、区农牧局、市国土资源局仁和区分局、区煤管局等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做好分管行业(项目)用工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加大对工程款支付的监管力度,强化过程动态监管,督促施工企业及时发放农民工工资,牵头处理因工程合同纠纷、劳务承包费用纠纷、工程劳务计价等引发的农民工工资拖欠案件。公安仁和分局要坚决打击各施工领域的黑恶势力,受理、处理欠薪逃匿案件和涉嫌诈骗犯罪的工资拖欠案件,并对因农民工工资拖欠引发的堵塞交通、围堵政府机关或用人单位等突发性和群体性事件,及时派员维持现场秩序,配合做好协调处理工作。区司法局负责指导基层大调解机构协调处理农民自建房拖欠劳务费问题,疏通非企业拖欠劳务费的解决渠道。

南山循环经济发展区管委会会同区级各部门根据职能职责,积极开展沟通和协调,加强对产业园区的行业管理,防止监管缺失和不到位。积极引导并把企业有关农民工工资问题纳入我区相关部门日常管理范畴,共同做好维护稳定工作。铁路、高速公路、水电工程等建设项目区行业主管部门和协调部门负责督促建设项目施工企业按时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企业用工的动态掌控工作,要主动协调处理辖区内涉劳纠纷,及时化解矛盾。

四、强化督促检查,落实用人单位清偿主体责任
  进一步加强督促检查工作,区行业主管部门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落实清偿农民工被拖欠工资的责任主体。各类企业要按月依法足额支付工资,不得拖欠或克扣。施工企业不得以支付生活费方式拒绝执行国家按月支付工资的规定,不得以工程款拖欠为由拖欠农民工工资,施工企业追回的拖欠工程款应当优先支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因工程分包单位违法用工或者负责人携款潜逃等原因造成农民工工资拖欠的,由分包单位承担支付责任,分包单位无力支付的,总承包单位先行垫付,并在分包款中予以扣除。因总承包企业拨付分包工程款不及时或因转包、违法分包造成农民工工资拖欠的,由总承包单位承担全部责任,总承包企业无力支付的,建设单位先行垫付,并在总承包工程款中扣除。工程发包企业与工程承包企业或班组存在工程款纠纷致使农民工工资被拖欠的,由工程发包企业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或使用工资保证金先行支付农民工工资。

将总承包商负责制落到实处,农民工工资事件的处理由总承包商负主要责任,发包方和其它承包商相互配合。将农民工工资发放纳入企业信誉评价体系,并作为企业年审、参与招投标活动的重要依据,对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处理不力引起群体性事件的应记入诚信档案,实行一票否决。

坚持“黑名单”制度,凡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群体性事件或恶劣影响的,经区行业主管部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认定列入“黑名单”,坚决拒绝黑名单内企业在仁和辖区内承揽承建工程。具体认定细则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行业主管部门发文予以明确。

五、强化企业内部管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区各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加强对企业和用工单位的引导,督促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劳动关系和企业劳动者之间的权利义务,指导企业加强内部管理核算,细化工资管控措施,强化工资发放过程的动态管控,化解矛盾,化解涉及工资不稳定因素,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区司法局会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总工会以及各行业主管部门加大涉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力度,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关心、解决工资问题的社会氛围,引导劳动者依法维权,主动维权。工会组织要加强对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工作的法律宣传和情况监督,积极与有关部门沟通,推动健全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长效机制,做好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相关工作。

六、加强协调配合,解决拖欠工资突出问题
  加强对跨乡镇项目、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管和协调工作。按照劳动用工所在地落实管辖责任,及时受理、有效处理外地企业在管辖区域内发生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积极协调、督促企业配合劳动用工所在地的案件调查处理。
  加强与直管系统的沟通协调。有高速公路、输变电、水电工程等建设项目的,区相关主管部门要主动与相关建设单位联系,了解掌握建立农民工工资保障机制的情况、使用施工单位的情况,建立情况通报制度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收取、支付的协调机制,督促相关建设单位履行业主责任,疏通解决问题的途径。
  积极应对、严厉打击恶意欠薪及欠薪逃匿行为。进一步加强行政司法联动,加大工作力度,切实防止、有效处置恶意欠薪及欠薪逃匿问题。有关部门发现恶意欠薪及欠薪逃匿情况,要及时向公安机关通报。公安机关要及时立案查处恶意欠薪及欠薪逃匿者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要引导、帮助农民工和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等措施,维护农民工的劳动报酬权利。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大对农民自建房修建的引导和管理,防止修建工程中发生工程款和劳务费用纠纷。要将农民自建房项目发生的劳务费用争议纳入大调解工作范围,通过调解机构组织协商,解决存在的问题。

七、增添工作措施,维护社会稳定
  区级各相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大河中路街办要进一步健全应急工作机制,完善应急预案,及时妥善处置因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坚决防止事态蔓延扩大。同时,要加强舆论引导,做好疏导工作,引导农民工用理性合法的手段维护自身权益。
  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全面排查,对存在拖欠等情况的,要找出原因,提出解决办法,及时兑付到位。对监管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导致拖欠工资问题引发严重群体性事件的,要对直接责任人员和有关领导实行责任追究。
  各类企业要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指定专人负责,及时妥善处理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各施工企业要对承建工程项目的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以及劳务分包等情况逐一详细摸底,建立台帐,准确掌握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全力做好农民工工资的支付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