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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山青钒业有限公司未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等案行政处罚公示

来源:攀枝花市仁和区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2-05-09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0

      2022年3月8日,仁和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任晓彪、吴洋对攀枝花市山青钒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1.未对含钒原料堆场进行风险辨识和研判,未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如:含钒原料堆场现场没有安全警示标志牌等)。2.未及时消除含钒原料堆场等危险场所的事故隐患。3.未按规定对设备租赁公司的员工(龙军)进行安全培训教育及安全风险告知。

     以上行为1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行为2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行为3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违法行为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四)项的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 处人民币50000元(大写:伍万元整)罚款 的行政处罚。违法行为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 处人民币25000元(大写:贰万伍仟元整)罚款 的行政处罚。违法行为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 处人民币50000元(大写:伍万元整)罚款 的行政处罚。综上,拟对你(单位)作出共计 处人民币125000元(大写:壹拾贰万伍仟元整)罚款 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