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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宝恒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1·22”一般事故案行政处罚公示

来源:仁和区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1-04-30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0

2021年1月22日17时40分左右,攀枝花宝恒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攀枝花市仁和区前进镇)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经查,攀枝花宝恒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处人民币250000元(大写:贰拾伍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公司法人王大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 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的规定,决定给予其罚款上一年年收入30%(处人民币18000元(大写:壹万捌仟元) 的行政处罚。公司日常生产管理活动的实际控制人青小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的规定,依据 《四川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给予其上一年年收入30%(处人民币21600元(大写:贰万壹仟陆佰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负责人)张军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给予其处人民币10000元(大写:壹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