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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四川皓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生产隐患管理类违法的行政处罚公示

来源:rhqajj     发布时间:2020-10-23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0

2020年8月13日,四川皓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两名职工在攀大高速太平收费站装修工程作业时由于脚手架上的木跳板断裂发生高处坠落,导致2人受伤,我局立即开展责任事故隐患倒查,发现1、从业人员(受伤人员)胡倍来、甘再亮未培训上岗;2、该项目投标文件明确安全管理人员胡静,但公司并未安排胡静到施工现场开展安全管理工作;3、施工现场脚手架未按《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搭设:使用的脚手板厚度小于5厘米,未按要求铺设防坠安全网等违法行为,以上行为1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处以人民币20000元(大写:贰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以上行为2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 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项 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处以人民币20000元(大写:贰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以上行为3违反了《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三条 的规定,依据《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处以人民币20000元(大写:贰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综上,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合并处罚共计人民币60000元(大写:陆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彭明相,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履职不到位,未尽到安全监管责任:施工现场脚手架未按《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搭设:使用的脚手板厚度小于5厘米,未按要求铺设防坠安全网等,以上行为违反了《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三条 的规定,依据《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对你作出处以人民币2000元(大写:贰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