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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春福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胜利煤矿 “6.2”一氧化碳传感器超限报警违法违规案处罚公示
来源:攀枝花市仁和区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5-08-20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0
攀枝花市春福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胜利煤矿
“6.2”一氧化碳传感器超限报警违法违规案处罚公示
2025年6月2日23时29分38秒,攀枝花市春福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胜利煤矿总回风CO传感器开始超限报警,持续时间1分46秒,最大值32ppm;23时29分38秒,该矿一采区总回风斜巷CO传感器又开始超限报警,持续时间1分02秒,最大值30ppm。攀枝花市仁和区应急管理局就该超限报警对攀枝花市春福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胜利煤矿进行现场调查时发现: 1.胜利煤矿主要负责人未组织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2024年11月7日、2025年1月7日煤矿发生CO超限报警,煤矿辨识出的风险管控措施未落实,2025年6月2日类似原因再次引发CO发生超限报警;2.胜利煤矿升级改造施工单位(浙江天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鉴定巷掘进工作面违反煤矿作业规程进行爆破作业。2025年6月2日中班补打 3个掏槽眼(眼深 1米-1.2米),每个孔装炸药 3节(炸药 30厘米一节)、炮泥 1-2节,未装水泡泥就进行爆破,并引起CO超限报警。
以上事实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款、《煤矿安全规程》第八条第三款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分别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四川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川应急规〔2024〕1 号);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攀枝花市春福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胜利煤矿矿长唐某某作出处罚款人民币25000元的行政处罚;对浙江天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作出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25000元的行政处罚;对浙江天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责人黄某作出处罚款人民币4000元的行政处罚,对放炮员母某某作出处罚款人民币4000元的行政处罚。